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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了我祖坟 司法所长赔我棺木!

 

挖了我祖坟 司法所长赔我棺木!

 

法院:棺木不是民法保护客体,不受理 原告: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民事裁定

 

时间:2007127  来源:华西都市报  记者陈章采田富友

 

富桃的墓地前,并带人将李的坟墓刨开,将其棺木锯掉一截后将父亲的棺木葬了下去。此事引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纷纷谴责蔺兴才挖人祖坟的行为。经宜宾县和横江镇有关部门调解,蔺兴才将其父亲的墓地迁走,并表示愿意赔偿对方一定的经济损失。随后,有关部门免去了蔺的司法所长职务。
司法所长赔我棺木
    
风波平息后,李家一直要求蔺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棺木毁坏、误工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由于双方分歧较大,1127,李贵和及家人向宜宾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蔺家迁走遗留在墓地上的棺木,赔偿挖坟毁坏棺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李家人认为,蔺兴才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及死去的父亲合法权利,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对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作出赔偿。
棺木不是保护客体
    
123,宜宾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不予受理李贵和等人的起诉。理由是,起诉人所诉的棺木,不是我国民事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李贵和等人起诉被驳回后,立即陷入迷茫的境地:棺材被毁坏法律不保护,那是不是谁都可以把别人的坟墓和棺材毁坏?经向律师咨询后,李贵和决定向宜宾市中级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受理并开庭审理此案。

谁来保护棺材坟墓?

  这起特殊的案例引起司法界人士的关注。法律工作者胡耀辉认为,李贵和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宜宾县法院应该受理。
    
律师郭刚表示,根据《民法通则》,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富桃死亡后用于埋葬的棺木具有价值属性,需要付出金钱的代价,因此应该认定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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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记者陈章采田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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