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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13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127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新年,放假1(1月1)
(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5月1)
(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放假3(10月1、2日、3)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11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121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新年,放假1(1月1)
(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5月1)
(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放假3(10月1、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妇女节(3月8),妇女放假半天;
(
)青年节(5月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儿童节(6月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