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
(二)青年节(
(三)儿童节(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