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江:劳动立法不应限制企业解雇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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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引发了各界人士的激烈争论。此次的劳动立法是否过于严厉?在腾讯网 “《劳动合同法》下的劳资关系与经济发展”思想沙龙上,劳动经济学专
通过立法不大可能保护整个劳动者的利益
首先,劳资关系不是由劳动立法所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面对工资低下,如果想通过立法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最后的结果是雇主会更少雇佣劳动力,劳动过剩的情况会更加的严重。所以说,通过立法不大可能保护整个劳动者的利益,实际上是将劳动者的利益做了进一步划分,使处于中间或者偏高一些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提升,而使最下层,最需要帮助的劳动者的利益得到进一步损害。很多时候,我们必须给劳动者一个最低的准入门槛,他才能一步一步向上发展,我们的立法不要破坏这样一个自然的过程。
政府最不应限制企业解雇人的权利
为什么政府最不应该限制企业解雇人的权利?如果一个企业不能比较自由的解雇员工,后果就不是简单的提高劳动成本的问题,而是一个员工基本上可以不需要认真工作,就可以在企业很自由的呆下去。那么,这个企业的整个劳动氛围都会改变,企业管理员工的难度会大幅度上升。
拿印度举例,印度劳动立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对雇主解雇员工限制非常严格,三百人以上的企业要解雇员工,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王一江说,有次我们去印度正是旅游旺季,酒店房间严重供不应求。同时,这个酒店认识到这是一个有利可图的市场,正在加盖一栋楼,增加房间的供应量。我们问,这个楼几年可以完工?他说已经盖了两年,估计还要三年才能完工。盖一个楼竟需要五年时间?这是为什么?非常简单,他们的工地完全不像我们的工地那样热火朝天,只有稀稀拉拉几个人,八点钟上班,五点钟准时下班,想干就干一会,不想干就不干。实际上,这种劳动状况在印度是普遍的,所以印度的基础设施普遍很差。我曾经在《对话》节目里面举了一个例子:世界银行给印度一笔贷款,让他们修一条高速公路,最后这项工程交给了一家中国企业。印度的朋友说,中国公司说什么时候完工就什么时候完工,给了印度的公司,那些劳动者说不干就不干了。
同时,因为劳动立法宽松,给济发展带来活力的例子在印度也可以找到。印度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州的立法权很大。例如,安德拉州原来工业基础比较薄弱,工会的力量也比较薄弱,州政府在立法时,对员工的保护相对少一点。联邦政府的立法限制雇主,于是,这个州的立法限制员工,当然前提是不能违反联邦的法。他的立法规定,员工有罢工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公共秩序,不能影响基本的社会秩序,不能影响本州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样就使很多行业的罢工非常困难。什么罢工不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呢?什么罢工不影响市场的正常供求关系呢?政府去解释的话,很多罢工都变得非常困难。有了这样的限制以后,罢工之类的事情相对少了,也可以说是压制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这个州的制造业三十年来以每年6%的速度向前增长。相反地例子是印度西孟加拉邦州,原来的工业基础相对较强,但是它在联邦立法的基础上加码,把劳动立法搞的更严,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解雇员工就需要政府批准。结果这个州的制造业从50年代开始,以每年递减1.5%的速度向前发展,这个州的工业基础越来越被削弱。
最后王一江强调,政府立法应该管的是两件事情,一是牵涉到劳动者人身自由,劳动安全这一类的问题,必须坚决搞好。而这主要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行问题。二是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来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但是,政府不应该管的是劳动合同当中大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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