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后索赔
周庆源(lxp52) gj471027 来源:法问网
上周由于不小心,开车撞了一台出租车,交警判对方全责。我的车在本田维修店(对方保险公司认可的定损点)定损和维修。对方司机昨天态度很差,说东圃太远,不愿过来,让我自己先垫钱维修,然后拿发票给他,他再给钱我。我担心到时候他说等保险公司理赔之后在给钱我或者让我自己去保险公司理赔,那就麻烦大了。我暂时的考虑是自己垫钱,然后准备一个律师,一旦他不能当时给钱就立马告他。哪位XDJM有过类似经验啊?支个招啊~~~我的车本周五可以提车,我希望对方司机能在这之前去本田维修店给钱……
答复:
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二个法律关系,一是事故责任方与被撞车辆之间的损害赔偿(侵权)关系,另一个就是被撞车辆与接受被撞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撞车辆的车主可以采取二种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一是直接找事故责任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责任方赔偿后,可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二是找接受被撞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当然,在选择第二种方式,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后,保险公司就取得了对事故责任方赔偿请求权,这在法律上叫着代为追偿。
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大家可以根据情况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操作。但目前,保险公司一般要求你先找肇事方赔偿,而不愿首先进行理赔,主要是由于不想承担代为追偿的麻烦,而把这个问题甩给了被保险人,甚至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来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应该说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违背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本意义,该条款是损害了被保险人权益的无效条款。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因此,在遇到类似情形时,如果找责任方比较麻烦的话,建议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规定:
1、《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说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不具有追偿权。)
本站声明: “本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治正义,交流执业学习心得。本网内部分文章系来自其他网站,目的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其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望谅解本网未先征求意见,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