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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部:职工月工作日20.83天 月计薪21.75天

 

劳保部:职工月工作日20.83天 月计薪21.75

 

http://news.QQ.com  2008年01月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0电(记者 刘铮)劳动保障部10日公布的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劳动保障部2000317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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