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律师网

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网    时间:2007-4-1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由我国国情决定,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公有房屋。房改房有三种:
   
一是以市场价购买,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离婚时分割同商品房。
   
   
二是以成本价购买,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有些单位还有一些特殊约定,应当遵守其约定)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三是以标准价购买,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有人称之为小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只有属于职工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才能分割。

    所以,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已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就是指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这又区分为当事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

    通常情况下,由于房改房兼有不宜分割使用和价值难以确定这两种特殊性,因此,在离婚分割房产时,情况较为复杂,具体分割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如果房屋具备一定的隔离功能,离婚双方又没有其他可居住的住房,可以协商或由法院确定双方各自的住房份额(面积)及因居住而发生费用的承担方式,离婚双方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二、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如果有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将住房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优先照顾女方。没有分得住房的一方确无其他住房,要求暂时居住的,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视情况同意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当住房分给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时,要考虑房改房的特殊性,既不能按购房时的购房价计算补偿额,也不能按离婚时房改购房价计算,应当根据住房能否上市区别对待。
    1.
住房不具备上市条件时,分得住房一方应当依照当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
住房具备上市条件时,可以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住房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值,分得住房的一方按照该价值的一半(应当扣除该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给予对方补偿。
    3
、因为房改房的房价具有不确定性,无论用哪种方式确定补偿值,另一方都可能认为不合适。因此,如果双方均要求争得住房,给对方补偿,而且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对竞价方式也没有意见,可以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由谁分得住房。
   
最后,得到住房产权人要注意,不论是得到全部住房还是部分住房,只要房产发生产权变更,房屋产权人都要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不能拿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房屋产权的依据,他们的作用是不同的。

    由于有限产权房的购房人对房屋的收益权及处分权受到法定的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由哪一方使用,则应按《婚姻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有关处理原则,遵循兼顾离婚双方和售房单位三者利益,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进行。对继承财产等纠纷,也可以参照前面谈到的竞价、作价补偿、暂住方式过渡的方法进行分割。

 

 

本站声明: “本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治正义,交流执业学习心得。本网内部分文章系来自其他网站,目的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其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望谅解本网未先征求意见,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