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于感情还是忠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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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类的情感,一直是个愈久弥新的话题。我想原因就在于人本身。人是一种情感动物,但在任何一种文明形态下,都或多或少有对情感的约束。
我们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契约性质的规约主要源于一种社会性目的,即最大限度地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地持续地发展。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契约包括婚姻契约,主要是统治阶层为了其自身的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是外部性契约而非人类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自然产物。我们还可以看到婚姻契约是一种共性的表现,要求签约人遵循共同约定的原则和行为模式。
但人是相对独立的个体,虽有其共性,但个性是个人存在的前提和意义所在。所谓个性,即是个人独立具有的以区别于其它个体的特性,包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思维模式、情感态度以及行为方式等等。在人类社会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时,为了在物质和生理层取得种群发展的优势,人们主要以共性为主,同心协力把“人”发展成世界上任何物种无法与之相抗衡的动物。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个体的人开始凸显出来,人们开始关注自身尤其是作为独立个体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从这时候起,共性和个性开始了周而复始的冲突与妥协。
还是以婚姻契约为例,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签下了这份合同,一场喜剧或悲剧或悲喜剧开始上演。由于是一个外部性契约,男人和女人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中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侵犯公共和他人利益和权利,根据天赋人权的法律理念,极少对个人行为加以限制。但是婚姻法是一个例外,理应非常隐秘和隐私的房第行为也被详细地列入了其中。比如不时有这样的报道,一方控告另一方不履行性义务,这时如果法律裁决彼方必须履行此义务,则同时侵犯了彼方的“不性”的权利。况且从人文主义的角度,如果彼方因身体不适或对此方已经没有了“性”情,而强行要求其履行,已经与野生动物的兽性无异。
法律的尴尬境地是共性与个性的矛盾冲突所致。按理说性行为应该在感情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发生。因为人不是机器,人类的性行为也早已突破了繁衍的功能而主要成为表达情感的手段。婚姻契约中的不合理性由此已见一般。由契约还产生了的另一个热点问题,即婚姻的男女是应该忠诚于感觉还是忠诚于契约。
这也正是《中国式离婚》讨论和关注的问题,婚姻契约下的三种背叛包括身的背叛,心的背叛以及身心的背叛,以及面对背叛人们的态度和思考。我认为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即为什么有背叛,背叛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性。
背叛是一个与忠诚相对的概念,不遵循从一而忠即被视为背叛。但反过来我们可以问,人的本性到底是什么,是“变化”还是“不变”?从人的进化史来看,人是逐渐进化的;从人的文明史来看,是求新求变使人从原始社会发展到今天;从人的社会化进程来看,人只有不断变化以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变化”是人的本质特性。但契约的最根本的特点就是稳定“不变”。人的本性“变化”与契约的本质“不变”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这就是背叛产生的原因,是人的内部性与外部性的交锋。
面对婚姻中的变化即“背叛”有两种基本的态度和解决方式,一种是继续保持,一种是打破重组。前者在过去比较流行,后者在现在较为普通。我认为两种方式各有其优劣,很难就孰优孰劣下一定论。比如选择保持,就会涉及到双方能够理解宽容到哪种程度的问题,如果一方的背叛历史成为以后双方争吵的主要话题,一方自以为背叛方就应该从此背上沉重的十字架以当牛做马赎回当年的“错误”,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理解、信任、宽容为原则。婚姻当中没有奴隶。如果认为选择打破重组幸福就会从天而降也是毫无依据的,事实上很多人再次结婚后常常会怀念从前的美好时光,特别是在发现第二次婚姻并不是以前想象的那样美好。
面对背叛不管如何选择,有一个原则同样都适用。就是多一份理解多一些宽容,不管成为爱人、朋友还是陌生人。毕竟,生活只是一个过程,不管酸、甜、苦、辣,只要在体验,在感受,在爱,就会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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