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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2008-1-11  法问网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胡昕宇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作为用人单位如何更好的理解与适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来讲,该种劳动合同是以某一项工作开始之日,作为其期限起算之日,以劳动者完成该项工作之日,作为其期限终止之日。《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该种劳动合同的具体劳动时间,仅规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其期限。如以完成某项科研成果的劳动合同,以及针对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劳动合同最好签订该种劳动合同,以便于用人单位节约成本及费用。
    
但是,对于文秘性工作、日常供产销管理、市场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规划、企业策划等涉及企业长远与稳定发展的宏观与微观管理性工作以及关键技术工作、人员替代性差的工作等,用人单位不宜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影响或制约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长远、良性、稳健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未规定该种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两次以上签订该种合同,亦无须与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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