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5.12”特大地震后相关法律问题的建议(摘要)
——致公党四川省委(提案第879号)
转自:政协四川省委员会网站
突如其来的“5·12”汶川大地震,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危害之大、持续时间之长,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此次灾难之后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建议如下:
一、受地震影响的案件一律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5.12”汶川大地震造成许多灾区的道路和通讯中断,使得许多案件的起诉、上诉、答辩等法律文书无法正常送达。因本次特大地震致使当事人的诉讼、仲裁等正常程序无法进行的,建议适用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取消保险公司对地震灾害引发赔偿的免责事由
汶川大地震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非常惨重的损失。而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地震则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即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对地震引发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取消保险公司对此次地震的免责事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对地震中房屋毁损严重的房贷债务予以免除
一般情况下,房屋灭失后原则上不能免除债务人对银行的债务承担。建议在此次地震中房屋毁损严重、已丧失使用价值的,可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免除债务人因贷款购房、按揭购房等产生的与银行之间的债务。
四、将此次地震作为工伤事由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时,大部分人或在工作岗位,或在上班的途中,伤亡的员工应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五、地震前未实际交付使用的不动产的灭失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在建工程的承建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前发生的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此次地震前已办理产权证但未实际向购房人转移占有、交付使用的房屋的灭失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六、参照工伤待遇对地震中伤亡的被羁押人员予以补偿
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议对此次地震中在看守所、监狱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的伤亡,从人道主义出发,参照工伤待遇给予补偿。
七、设立专门机构统一核查地震遇难者遗产
成立专门机构,统一核查此次地震遇难者在银行、证券机构的财产。对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的,依照法律继承;无继承人的,应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认定为无主财产后,再归为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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