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妇门"事件一审:金莎侵犯斯琴格日乐名誉权
作者:祝茜 时间:
中国法院网讯
原告斯琴格日乐诉称,
原告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反而恶意违反法律规定,以博客作为媒介发表文章,歪曲事实,侮辱原告的人格,导致原告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其博客侵权文章;判令被告在其博客及国家级报纸网络刊登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用12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莎辩称,被告在三篇博客文章中所述全部都是事实。
被告认为,这三篇文章是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经过当庭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其博客中的涉案文章,且该文章被媒体转载。在被告的博客中,有大量网民留言,其中有侮辱谩骂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博客中发表的文章,称原告曾公然辱骂被告,对此情节被告并未举证证实,故法院认定被告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同时,该文章中指称原告为“泼妇”,并劝原告“看心理医生”等内容,贬损了原告的人格。该文章刊登后,被媒体广为转载,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故法院判决被告金莎将其新浪博客中文章《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及
此案宣判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法院的判决,但被告代理人表示要求上诉。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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