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律师网

商品房预订协议无效 开发商被判赔偿损失

 

商品房预订协议无效 开发商被判赔偿损失

 

作者:姜明   时间:2008-06-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6,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商品房预售所发生的纠纷,一审判决房屋开发商返还消费者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听到判决后,叶某长长地舒了口气,他最终还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8月,安徽省太湖县徐桥镇某中学教师叶某获知太湖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打算在老城开发旅游商住楼,遂想提前预订一套单元房。2007825,叶某与被告房产公司签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叶某预定被告开发的商品房,预定的商品房位于太湖县原老城酒厂旅游商城,户别为单元房,房号为01号,协议签订时,叶某应向被告预付定金50000元。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开盘时签署,价格按开盘价,并按叶某所交定金数额让利8%年息优惠,如叶某确需退房,被告则按叶某所交房屋定金6%的年息退还本息。协议签订的当天叶某即向被告交纳了5万元定金,被告亦出具了收据给叶某,但被告在交款事由上注明的是预交酒厂房款

    20081月,被告通过电话告知叶某,在其开发的商住楼项目中未开发单元房,要求与叶某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退还叶某已付的购房定金本息。叶某认为,被告在协议签订时尚未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开发的旅游商住楼项目中是否有叶某预定的单元房也还不能确定,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而与叶某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是一种欺诈行为,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双倍返还其购房定金及银行利息合计人民币1016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预售。但被告仅取得了旅游商住楼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至今仍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被告也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开发的旅游商住楼项目中有原告预定的单元房,双方签订的《旅游商城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由于被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及时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能提供原告预定的单元房,致使原告与被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并错过了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而太湖县县城的商品房市场价格却在不断上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即购房差价损失。根据无效合同和缔约过失的处理原则,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预付购房定金并赔偿原告的购房差价损失。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本站声明: “本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治正义,交流执业学习心得。本网内部分文章系来自其他网站,目的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其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望谅解本网未先征求意见,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