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建法函[2005]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已废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按现行有效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建法函[2005]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已废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按现行有效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