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首例性骚扰被判刑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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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女员工交往被拒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昨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该案,该经理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法院认为,今年6月,经理刘仑采取卡住受害人陈丹脖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性质恶劣,已超出一般“性骚扰”范畴,构成了犯罪。(《法制晚报》
笔者以为,这个判例是很有警示意义的,它的意义在于,对于性骚扰和猥亵妇女罪之间做出了一个很好的界定,这对现实生活中性骚扰一词被泛化、被滥用,也产生了很好的纠正作用。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但在现实中,性骚扰这个词汇,有越来越滥用的趋势,甚至于明显是猥亵女性、强奸女性的行为,也被冠以性骚扰,这对于某些不法者而言,自然是“好事”,性骚扰成了他们丑事败露后的遮羞布,也成了他们逃避法律惩处的诡辩伎俩。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唐灿曾就性骚扰问题对广东、北京等地的“外来妹”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在珠江三角洲,至少1/3的“外来妹”遭受性骚扰,而在北京,这个比例高达60%以上。而这里面,又有多少已经构成了犯罪,并不是简单的性骚扰,又有多少犯罪分子借着大家对性骚扰概念的误解,而逃避了法律的惩处,我们不得而知,但真实情况恐怕不容乐观。
我们将“性骚扰”这个词汇纳入了法律的轨道,但这个词汇不应弱化“强奸罪”、“猥亵妇女罪”、“流氓罪”等原有法律概念,在大家的印象中,性骚扰是很难和判刑划上等号的,性骚扰似乎也算不上多大的事,一些好色之徒甚至将其当作是“艳遇”,这就说明,“性骚扰”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还存在着界定上的不足,这就难免让大众产生误解,甚至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哪些行为只是简单的性骚扰,而哪些行为又构成了犯罪,我们的法律必须给与明确的文本界定,虽然,该判例具有参照意义,但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笔者以为,还是应该从法律条款上予以完善,就像入室盗窃不能等同于偷拿同学橡皮的行为一样,只有这样,性骚扰这个法律概念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保护女性权益的作用。(欧木华)
编辑: 王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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