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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孩子属“非婚生子女”?

 

借腹生子孩子属非婚生子女

 

转自:http://tanzhang.com/bbs/viewthread.php?tid=187&extra=page%3D1

 

20岁的乡下姑娘陈红,以15万元的补偿金,同意替人代孕。可儿子生下来后,陈红却想留下孩子,不愿将孩子交给生父赵嘉抚养。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陈红将赵嘉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陈红说,孩子是她和赵嘉的非婚生子;赵嘉说,孩子是他和妻子请陈红代孕所生……9月11,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抚养权纠纷案,孩子抚养权判归生父所有。

 

母亲:孩子属非婚生子

 

作为原告,陈红感觉自己和孩子都活得很委屈。

陈红说,2004年,她从乡下来到南宁,与赵嘉没有登记结婚,就开始了同居生活。看到赵嘉经济条件不错,她便放心和他一起生活。

因为赵嘉没有孩子,她便想和他一起生个孩子。经过怀胎10个月的艰辛,200512月,她生下一子,儿子的户口现落于外公处。

可在以后的生活中,陈红经常被赵嘉打骂,赵嘉对孩子和家庭不负责任。今年4月,赵嘉还将孩子抱走藏起来,不给她见面,并纵容其家人打骂她。

陈红觉得这样的生活再也难以维持下去了!她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她抚养,赵嘉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生父:孩子是代孕出生

 

事实真如陈红所说吗?随后,孩子的亲生父亲赵嘉抖出了一桩骇人听闻的秘密。

赵嘉说,他已结婚,可由于妻子无法生育,他们夫妻俩商量之下决定借腹生子4年前,经人介绍,他们结识了年仅20岁的陈红,并以15万元的补偿金与陈红达成口头代孕协议,一年后他与陈红生下一子。

200712月,陈红与他夫妻俩签订了《代孕协议》。协议约定,陈红自愿为赵嘉夫妻代孕,赵嘉同意支付15万元代孕补偿金给陈红,签订协议时给付10万元,余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付清。自支付补偿金10万元后,陈红即将孩子及出生证交给赵嘉并搬出其住房。

协议签订后第二日,赵嘉便支付了10万元给陈红。20084月,陈红要求带孩子回老家拜山,他同意了。回老家后,他才发现陈红竟把孩子的户口落户在农村,两人为此事还发生了争执。他想带孩子回南宁,陈红不同意,要求他支付余下的5万元补偿金。第二天,他付清了余款5万元,便把孩子带回了南宁。

 

辩论焦点:

是非婚生子还是借腹生子

原被告双方的说法存在太大争议,孩子到底是非婚生子,还是借腹生子


赵嘉称:陈红在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他与陈红之间不存在同居关系。因为陈红没房子住,孩子出生后一年的哺乳期,他在自己家附近租了房子给陈红住,以便照顾孩子。一年房租租期满以后陈红就搬走了。

她没有工作和收入,又没有住房,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无非是想通过孩子来要挟我,得到更多的钱!赵嘉说,他请求法院驳回陈红的诉讼请求。

既然自愿代孕,为何又要将孩子要回去?当主审法官这样问陈红时,她说,签协议时她以为赵嘉是未婚,所以就同意了,并不知道找她的这一男一女是夫妻关系,协议也是孩子2岁后才补签的。陈红的回答显然有些前后矛盾。

判决:孩子归生父抚养

原被告双方都有意保留了部分事实真相,说辞均有些前后矛盾之处,主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决定排除案件干扰,抓住双方争议焦点,解决纠纷。

江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孕协议》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但是孩子已经出生,孩子的父母对孩子均有抚养权,由亲生母亲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当然是有利的,但在孩子的父母必须分开的情况下,孩子只能确定由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一方携带。

法官认为,陈红在孩子出生两年后仍自愿与赵嘉夫妻签订此协议,收取补偿金,将亲生儿子交由赵嘉抚养,可见其在孩子出生前和出生两年后对抚养孩子的意愿都未发生改变。对于赵嘉而言,其妻无法生育,他们迫切想要一个孩子,应当说,其抚养孩子、需要孩子的愿望远比陈红强烈。其次,从双方抚养条件来看,陈红属农村户口,在城市无固定居所和收入。赵嘉有住所,收入颇高,其父母也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提供住房和经济收入来照顾孙子,其妻亦表态愿意抚养孩子,抚养条件明显优于陈红。

因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应由赵嘉携带抚养孩子为佳。今后如陈红具备较好的抚养条件,或发现赵嘉有不利于孩子的行为,可以再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赵嘉携带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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