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六个月儿子降生 为辨儿子真假打了15年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董小军 通讯员姜慧军
【提要】:15年时间里,邵建岳共经历了八次诉讼,这八场官司都涉及同一个问题:儿子是否为邵建岳所亲生?
2003年3月1日,打了15年官司的邵先生在无奈之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结婚6个多月,儿子足月降生
余姚市地处浙江省东部,是个富庶之地。在余姚市北部有一个小镇叫低塘,今年45岁的邵建岳就生活在这个镇里。
1986年,邵建岳27岁。对他来说,这是其人生道路上颇为伤感的一个年份,这年的农历八月廿四,他新婚不久的妻子因病去世了。邵建岳的姨妈为邵建岳介绍了比他小两岁的赵书仙。两人一见面,双方都比较满意。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当年的腊月廿一,邵建岳与赵书仙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邵建岳和家人听到镇上有人议论赵书仙生活作风不正,邵建岳虽然心里不舒服,但仍然相信妻子是清白的。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1987年农历六月廿五的傍晚,邵建岳刚下班回家,赵书仙突然肚疼,家人赶紧将她送到邻镇的卫生院。第二天,赵书仙生下一个体重近3公斤的男孩。这令人兴奋的消息却使初为人父的邵建岳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从办理结婚手续到儿子出世,仅仅6个月零11天。
对于邵建岳的责问,赵书仙羞愧难当,她抱头大哭,要求丈夫暂时不要再提此事。
"她曾跪着求我原谅,说以后保证好好跟着我生活,还说要把孩子送到上海去。我是要面子的人,生怕这事说出去让人笑话,就忍了下来。"邵建岳后来在离婚诉讼时这样说。
儿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关系恶化,两人经常因儿子邵某的早产问题争吵。1988年11月,邵建岳正式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书仙离婚,同时提出,由于儿子非自己所生,因此在离婚后不承担对邵某的抚养费用。
1989年1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邵建岳与赵书仙的离婚案。在法庭上,赵书仙一口咬定邵建岳是儿子邵某的亲生父亲。赵书仙称,两人于1986年农历九月初一认识的,结婚前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第一次是在农历九月廿一,第二次在农历十二月十五。
对于赵书仙的这一说法,邵建岳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的前妻是这年的农历八月廿四因病去世的,姨妈介绍自己与赵书仙相识是在农历十月初八。邵建岳说,之所以记得这个日子,是因为这一天是姨父50岁的生日。如果按照赵书仙的说法,就等于说,在邵建岳前妻去世仅仅一个星期,他姨妈就介绍他与赵书仙认识了。对此,邵建岳的阿姨非常气愤:"这可能吗?那还是在服丧期间呀,我又没有发昏!"
拒绝亲子鉴定,父子关系无法认定
邵建岳提出,既然双方在何时同居的问题上说法不一,那就去做亲子鉴定。
对邵建岳的这个要求,赵书仙起初没有表示反对。但后来,赵书仙忽然提出,不愿带儿子邵某去做亲子鉴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让法官感到头疼的事情:
1月30日,法庭审理此案后,邵建岳将邵某留在了法庭。法官将邵某交给了赵书仙,三天后,赵书仙又将邵某放在了法庭门口。法官发现后打电话找邵建岳和赵书仙,但两人都不愿来。无奈之下,法官只好委托他人代为抚养了一个多月。
见事情如此棘手,余姚市法院的三位副院长亲自找赵书仙谈话,要求其将儿子领回去,同时希望她配合去做亲子鉴定。然而,赵书仙却一口拒绝。
1989年4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除准予邵建岳与赵书仙离婚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邵建岳与邵某之间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不能排除,邵某随赵书仙生活,邵建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600元。
邵建岳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时,邵建岳仍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但由于赵书仙的拒绝,这一要求仍未被法院采纳。1990年10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邵建岳的上诉,维持原判。
余姚市法院当时给出了这样的一个理由: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有两性行为,但究竟为何时说法不一。原告邵建岳不承认邵某为其亲生,但不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而在赵书仙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迫邵某去做亲子鉴定,因此,无法查实邵某究竟是否非邵建岳所生的事实,他与邵某之间非父子关系的诉讼要求也就不能认定。
邵建岳并不认同法院的解释:既然赵书仙反对做亲子鉴定,法院为什么不判她输呢?于是,他一次一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他甚至于1991年5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申诉状,要求重审他与赵书仙的离婚案,但未被接受。
不能接受法院判决的邵建岳拒绝支付3600元抚养费,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的措施:每个月从他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交给了赵书仙。
波澜再起,要求增付抚养费
离婚后,赵书仙带着儿子回到了离低塘镇不远的郎霞镇。在以后的日子里,邵建岳再未见到过那个在法律上仍然是其儿子,名字叫邵某的孩子。
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虽然让邵建岳和其家人无法接受,但随着时间的消逝,邵建岳心中的不快也在慢慢地淡去。1991年10月,邵建岳重新组织了家庭,第二年,妻子为他生了一个女儿,夫妻俩感情也很好。
然而,到了2001年,已经淡忘的不快再次被唤醒,邵建岳一家平静的生活也被打破了:这年的4月初,已经14岁的邵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邵建岳每月增加抚养费600元。
邵建岳知道,向自己提出要抚养费不可能是未成年的邵某想出来的,肯定是赵书仙的主意。邵建岳在向法院递交的答辩中再次提出:赵书仙结婚6个多月就生下儿子,邵某不可能是自己所生。邵建岳强烈要求法院对邵某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自己与他究竟是否存在父子关系。并于4月30日向法院预交了2500元钱,作为进行亲子鉴定的费用。
从一般情理上分析,邵建岳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要求是合理的,解决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赵书仙。
从这年的4月10日起的两个多月时间内,余姚市法院的法官10多次找赵书仙做工作,要求她带邵某和邵建岳一起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亲子鉴定。5月9日,赵书仙忽然表态说,同意去做鉴定。为了慎重起见,法官第二天来到邵某就读的学校,征求他对亲子鉴定的意见,已读初中一年级的邵某表态说愿意去鉴定。
法官立即与双方约定了时间:5月11日一起到杭州去做鉴定。然而这天,只有赵书仙一个人来了。面对邵建岳的愤怒和法官的无奈,赵书仙淡淡地表示,做鉴定会影响儿子的情绪和学习。"不清白的人才去做亲子鉴定,清白的人是用不着去做的,我是清白的,所以根本不用去做。"这是赵书仙的逻辑。
再次败诉,法院维持原判
2001年7月4日,余姚市法院对邵某诉邵建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作出(2001)余民初字第817号判决:自2001年4月起,邵建岳每月增付邵某抚养费2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在这份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被告邵建岳与赵书仙离婚时,本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对被告和原告(指邵某)之间的父子关系作过确认,现被告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能证明原告非其亲生子,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
面对这个判决,邵建岳向检察机关救助,并获得了支持。2001年10月15日,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判决有误。"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多次要求赵书仙作亲子鉴定,但她以种种理由拒绝进行配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宁波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11月1日作出裁定,要求余姚市法院再审此案。2001年11月20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经过不公开开庭再审该案后,于12月18日作出判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的民事判决(指邵建岳与赵书仙离婚案的终审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错误,应当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在该事实没有依法重新确认前,下级法院作为法律事实援用是无可置疑的,故判决维持(2001)余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
邵建岳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2002年2月,宁波市中级法院二审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就邵建岳败诉解释道:在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邵建岳要求确认其与邵某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就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但他做不到这一点,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邵建岳收到的第五份关于认定其与邵某之间父子关系的裁判文书。
起诉"儿子",要求确认真实关系
屡遭挫折的邵建岳铁下心要把这场复杂的诉讼进行到底。2002年5月27日,他以原告身份起诉邵某,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与邵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7月23日和9月11日,余姚市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赵书仙以邵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在法庭上,赵书仙依然坚持:婚前曾与邵建岳同居,儿子邵某与邵建岳的父子关系在当年离婚时就已被法院确认,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亲子鉴定。不可思议的是,当法官问赵书仙,被告邵某为何不出庭时,赵书仙回答说,邵某被亲戚带到宁波读书,不知具体地址。
邵建岳在法庭上表示,不进行亲子鉴定,就无法确定事实的真相,赵书仙拒绝亲子鉴定,意味着她能举证而拒绝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2年10月14日是让邵建岳感到舒畅的一个日子。余姚市法院对他提出的要求确认其与邵某是否存在父子关系案作出了推定邵建岳与邵某为非亲父子关系的判决。
审理此案的余姚市法院民事庭庭长陆金城在接受采访时说:邵建岳与赵书仙案的疑点在于,邵某的出生时间与两人的结婚时间存在重大冲突,双方在何时同居上说法不一,并且都不能举证予以证明,这说明在本案中进行亲子鉴定是必要的。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当初,法院就是根据这个规定,认为不能强迫赵书仙带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并因此造成了邵建岳的败诉。
陆金城解释释说,这次法院之所以作出与过去完全相反的判决,其根据是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以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赵书仙提供邵建岳是邵某亲生父亲的证据。因为,谁都看得出来,在关于邵某是否为邵建岳所生这一问题上,并非是邵建岳不想举证,而是因为赵书仙故意设置障碍使他无法举证。由于赵书仙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无法提供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据,法院因此推定邵建岳胜诉。当然,推定判决与完全基于事实依据的判决是有区别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足以推翻本判决的(比如说赵书仙以后同意作亲子鉴定,鉴定后确认邵建岳与邵某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本判决就应推翻。
圆规画圆,判决又回到起点
在邵建岳看来,这场已进行了整整14个年头的官司虽然让自己精疲力竭,但毕竟在最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最重要的是,终于在法律上弄清了自己与邵某的关系。因此,他和家里人都觉得特别开心。邵建岳甚至表示:这个迟到的判决让自己感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
然而,邵建岳做梦都没想到,在赵书仙不服余姚市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后,事情有了戏剧性的变化。2003年春节前,宁波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邵建岳与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在1988年他与赵书仙的离婚案、2001年邵某要求增加抚养费案的五次诉讼中,已经得到了确认,根据同一事实不重复审理的规定,邵建岳不能就此事重新起诉,如对法院当初的判决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根据宁波市中院的裁定,余姚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并于2月8日作出驳回邵建岳起诉的裁定。
这是邵建岳收到的第八份裁判文书。拿着这份裁定书,邵建岳有种晕头转向的感觉:在经过15年的漫长诉讼后,事情又回到了起点,他与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没能推翻。
一位同情邵建岳的律师说:通过申诉要推翻15年前的判决结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邵建岳的家里人对他说,一定要把这场诉讼进行下去,要相信法律的公正。邵建岳72岁的父亲甚至悲壮地表示,如果有必要,宁愿将家产变卖了,也要把是非曲直弄个明白。
浙江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最高法院在1987年的那个批复中,只是认为亲子鉴定应从严把握,并没有说只要女方反对,就绝对不能做。亲子鉴定究竟是否该做,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他本人认为,这个案子非常有必要做亲子鉴定,因为当事人之一邵建岳提出的理由很充分,并非无端乱猜疑。赵书仙不愿去做亲子鉴定,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当初在审离婚案时,法院对最高法院批复精神的理解有点机械。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认为,纯粹就程序而言,春节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的裁定并没有错,因为一事不再审确实是法律规定,问题还是出在15年前的那个判决上。
从法律程序上看,诉讼进行到这里,邵建岳能走的路已走完了。然而,2003年3月1日,邵建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他表示:官司打了15年,我是越来越糊涂了,向高院申诉是无奈之举。
看来,对邵建岳而言,要想彻底弄清邵某究竟是否自己亲生这个问题,并非一件易事,等待他的极有可能是一条漫长且不平坦的路。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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