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的规定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
第363条第一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364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