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迁移户口遇阻,状告北京合肥两地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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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户口迁移案。
时间:7月26日上午8点30分开庭审理。
地点:合肥市庐阳区法院。
原告:安徽籍人、现在北京工作的律师程海。
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公安分局。
诉讼理由:原告状告被告不履行为原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法定职责。
进展:庭审不到两个小时即宣告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背景:迁户口遇阻,状告两地公安
2007年3月12日,在北京从事律师工作四年的合肥人程海,分别向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昌平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和其本人住所地的东小口派出所,特快专递寄出户口迁入申请,请求办理准迁手续。结果两局都以其申请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为由,拒绝为他办理迁入手续。就在他向两局邮寄户口迁入申请的第二天,程海又向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其户口所在地的三牌楼派出所寄出户口迁出申报,也被以不符合政策没有准迁证为由拒绝办理。
迁出迁入申请都被拒绝,这让身为律师的程海颇为愤愤不平。4月18日和19日,他分别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昌平区法院和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寄出诉状,状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公安分局和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要求依法撤销两地三个公安部门拒绝办理户口迁入或迁出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周之后,昌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程海所诉事项,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程海不服,于5月8日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不久,其另外两起起诉经过补充和修改的诉状,分别被合肥和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受理立案(本刊2007年6月4日曾作报道)。
7月26日合肥方面率先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该不该为原告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其拒绝办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原告程海
原告:我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
要弄清自己是否具备迁移户口的条件,程海认为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到底是在北京还是在合肥。如果在北京,被告就应当为自己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为此,他在辩论中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他说:“这是我国唯一一部生效的、也是法律层级最高的户口专门法律,它应当被认真全面地遵守。”
程海认为,依据户口条例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这就意味着常住户口的登记地必须是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地方,即是条例所规定的经常居住地。
程海搬出了更多的依据。虽然条例没有明确说明何为经常居住地,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解释,但是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已有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也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最后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是行政诉讼可以参照的经常居住地的民法标准。
“我在京长期工作居住已远远超过3个月或1年,按照法律规定我的经常居住地早已是北京市的现住处,我也早已是北京市的常住人口,故我有权也应当将常住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程海说,“根据条例的立法目的,常住户口是公民身份证明以及人口的自然和居住的信息资料,因此应当随人迁移,人户分离会导致人口信息失真,失去立法意义。
被告:没有准迁证,就不能给你办
按条例的规定,户口迁移主要有两种启动程序,一种是经常居住地变化后,居民向迁出地管辖派出所直接申报迁移户口,一种是公安部门审批迁户口。而对后者,条例只规定了三种情形,即农村迁往城市但没有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或学校录取证明的、迁往边防地区或者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或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程海认为,除以上三种审批迁户口情况外,都属于自由申报迁户的情形,比如从一城市迁往另一城市,农村迁往城市有城市劳动部门的或学校录取证明的,在异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等等。
“我具备了条例所规定的迁户入京的法定条件,同时也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批的三种迁移户口情形,所以被告和其所属的三牌楼派出所应当为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程海说。
对于程海的说法,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公安分局指派的两名代理人坚称“没有准迁证,就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其所持的依据是现行的条例和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安部的通知)。
今年3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在给程海的答复中说,他们只办理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这三种情况的户口迁入,而程海不属于这三种情况,故不予开具户口迁入证明。
被告代理人说,公安部的通知规定,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包括“凡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也强调,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同时还明确规定“从小市迁往大市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被告因此认为,依照上述规定,原告应当首先向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领户口准迁证,如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认为其无迁移条件,则应申请延长暂停时间,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则应当返回常住地。所以,隶属于被告的三牌楼派出所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律赋予的户口登记职责。
质疑:两份文件违反上位法?
对于被告所援引的公安部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程海称之为公安机关的“实际户口管理做法”。他认为,公安部的这个通知和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章,本身就违反了条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授权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两份文件任意扩大户口迁移的审批范围,超出了条例规定的审批户口迁移的三种情况。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适用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这两份文件与上位的条例相抵触时,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所以被告和三牌楼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代理人对此没有过多辩驳,只是强调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并且指出,三牌楼派出所一直是以派出所的名义对原告户口迁出问题作出答复,履行法律授权的户口登记职责,且三牌楼派出所系合肥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庐阳公安分局都不应被确定为本案被告,原告错列了被告,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程海告诉记者,开庭前,他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被告请求书》,要求变更三牌楼派出所为被告,并将原列为被告的庐阳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但没有被接受,开庭后法院才收下了他的《变更被告请求书》。
几年的京城生活,让程海备尝户口不在北京之苦:想参加北京市的人大代表选举吧,必须得回户籍所在地开具选民身份证明;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办理护照,也得回原籍办理;北京市的社保办不了;安装固定电话也得北京籍人士担保;每年都得办理暂住证……无论应聘公务员、就业,还是子女上学等,都不能享受与当地户籍居民相同的公民待遇。
据程海估计,像他这样在京人户分离的大约有400万人,这还不包括系本地户籍而人户分离的200万人,全国算起来应该在2亿上下。如果加上异地人户分离产生的子女分离、夫妻分居等,受到现行户籍政策影响的总人口应在5亿以上。
“仅仅因为户口的原因,就受到这样那样的歧视,这到底是为什么?”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杨凌青 作者:吴贻伙 吴庆春 转自: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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