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的,由事故双方按过错程序赔偿.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的事故责任 |
赔偿比例 |
全责 |
100% |
主要 |
70% |
同等 |
50% |
次要 |
30% |
无责 |
0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的事故责任 |
赔偿比例 |
|
赔非机动车 |
赔行人 |
|
全责 |
100% |
100% |
主要 |
80% |
90% |
同等 |
60% |
70% |
次要 |
30% |
40% |
无责 |
10% |
10% |
附:
【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
【发布日期】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