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律师网

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的,由事故双方按过错程序赔偿.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的事故责任

赔偿比例

全责

100%

主要

70%

同等

50%

次要

30%

无责

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的事故责任

赔偿比例

赔非机动车

赔行人

全责

100%

100%

主要

80%

90%

同等

60%

70%

次要

30%

40%

无责

10%

10%

 

附:

【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

【发布日期】2007-12-29【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