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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死人 法院一审首次判保险公司埋单

 

醉酒驾车撞死人 法院一审首次判保险公司埋单

 

http://www.scol.com.cn  2009-09-25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高新法记者;李寰

 

醉酒驾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不赔似乎已经成为保险行业通行做法,但是高新区人民法院日前的一起判决在保险行业引起巨大震动。醉酒司机乐某开着朋友的汽车撞死人,受害人家属诉请法院判决乐某和车主支付132266元损失,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高新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110000元。保险公司目前已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醉驾司机撞死人保险拒赔

2008621,喝得烂醉的乐某开着朋友廖某的奥拓车,从成都市高新西区迪康路口方向沿西芯大道向市区方向行驶,当车开到西芯大道新航路口,撞上了违反交通标志规定骑摩托车左转逆行的杨某,杨某当场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乐某属醉酒驾车。2008916,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杨某和乐某各承担50%的责任。此前,车主廖某为奥拓车投了122000元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杨某死后,其继承人将乐某和廖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32266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乐某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乐某和廖某称,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就应按国家规定强制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表示,交强险合同条款第九条垫付与追偿款项中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为醉驾的乐某埋单。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交强险规定,以及对保险公司垫付问题及免责问题的规定,这起事故中,乐某系醉酒驾车致受害人当场死亡,并未产生抢救费用,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义务;同时,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人身死亡损失,并非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法院由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杨某的继承人支付赔偿金110000;乐某向杨某的继承人支付赔偿金19131;廖某对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答疑 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

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因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醉酒驾驶撞伤人后可由保险公司进行强制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为酒后驾驶撞人者提供了经济保障,这是否意味着对醉驾者的放纵?

据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受伤后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其次才谈到对醉驾者的惩罚。另外,交警在发现醉驾的情况时,已对醉酒者进行了一律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若发生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对醉酒驾驶作出了相应的责任认定。民事判决书重在解决民事、经济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处罚过错而忽略了其本身的意义。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目的是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少其经济负担;有利于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赔偿纠纷。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维护社会大众利益。

律师观点

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李书平:

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醉酒驾车属于免责条款,此属于既无法定又无约定的情况,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另外,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高新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甘恬:

醉酒驾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为醉驾者埋单,有可能助长醉驾者的嚣张气焰,这样会引发道德风险,不利于有效遏制醉酒驾车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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