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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黎强案辩护词(转载)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黎强案辩护词(转载)

 

 

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犯罪的组织
  没有证据支撑黎强涉黑,现有证据也相互矛盾。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律师认为指控罪名不当。
  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犯罪的组织。昨天,黎强案庭审终于进入最紧张关键的辩论阶段。黎强的辩护律师、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发表了一个小时的辩护意见,他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指控黎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他称,应分清黑社会组织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之间的界限。这个界限如果划得不好,将影响我们国民经济发展。
  早晨930分,庭审开始。审判长先让黎强自己发表辩护意见。黎强仍然如前几日庭审时所坚持的一样,手捧起诉书逐一辩解。黎强辩护花了近一个半小时,但由于不懂法律,他常常跑题,去说犯罪事实,并数次被审判长提醒。黎强认为他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指控的其余8项罪名也予以否认。

  随后,法庭让黎强的辩护律师赵长青发表辩护意见。这位头发花白的老先生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对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
  在接受这个黑社会案子的时候,我跟黎强的家属有一个约定。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赵长青说,我们约定,我跟他做有罪辩护。否则我不接受这个案件。但是今天在法庭上,我一定遵照律师法规定,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为被告作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
  我看报纸上薄熙来书记说得好,打黑除恶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赵长青说,他就将依照这个原则来为黎强辩护。

  赵长青为黎强的辩护是按照起诉书指控的9项罪名倒着进行。他用了一个小时为黎强辩护,最精彩的压轴辩护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他条分缕析,着重从理论、证据两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有旁听者听完辩护后大呼过瘾,称好像又上了一堂课
  根据刑法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赵长青从理论上提出,要认定黎强构成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要解决三个前提。
  第一,这个黑社会组织的载体是什么?究竟是黎强单独的组织一个黑社会组织呢,还是他的渝强公司就是黑社会组织?
  第二,黎强组织黑社会的行为是什么?所谓组织行为就是在黑社会组织成立之前,要提出倡议成立一个黑社会组织,必须招兵买马,纠集人员来组织黑社会组织。筹备组织行为在这个案子里表现在哪里?

  第三,黎强是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即在黑社会组织成立后,他是黑社会组织的掌门人,策划、组织、调动黑社会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犯罪的领导行为。

  如果这三个问题解决了,黎强确实是黑社会,我们大家都拍手称快,因为打黑除恶谁都是拥护的,谁都支持打黑。
  

  没有证据支撑黎强涉黑:
  赵长青还对证据提出了质疑,起诉书中详细论述了黎强为什么是黑社会的组织者、领导者,比如说他如何称霸一方,如何欺压群众,组织架构如何稳定等。但赵长青指出,这部分论述主要是概念形容。
  起诉书举了两起事件指控黎强组织黑社会。其一是11.3”出租车罢运事件。赵长青说,由于公诉机关没有就此举证,所以这个问题不存在。
  其二,则是庭审时已争论多次的共创公司。检方指控黎强创建该公司意图垄断重庆客运市场,还制定章程约定,如果董事出了事被抓其余董事每人要出200万作补偿。赵长青认为,这也不能证明黎强涉黑。
  假如共创公司存在,也不能证明黎强是黑社会。黎强想扩大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这是每个企业都有的想法。
  至于章程,赵长青说,法庭已经调查清楚,这纯粹是一个议论,并没有形成正式的章程或规章。
  上面两件具体事情作为指控组织黑社会组织的支柱,根本不存在。赵长青说。
  赵长青说,公诉机关还提供了黎强注册成立公司的证据。但是,工商机关登记成立这四家公司的证据,是不是就是组织黑社会的证据?
  另外,黎强还有17份口供。赵长青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没有问过一次黎强是怎么组织的黑社会,黎强是怎么领导的黑社会。没有问过一次,没有问过一句。

  

  现有证据也相互矛盾:
  公诉机关把证据分成52组,有1849件证据。但是,赵长青说,要证明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却一组都没有。在上述的仅有的证据中还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公诉机关指控说,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是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牢牢地掌握了黎强公司的人事权、公司决策权、财权。赵长青认为,这自然就得出一个结论,黎强公司本身就是一个黑社会。但是,他是家族式的企业,他当然自己掌握人事权、公司决策权和财权。
  另外一方面,起诉书又有一种表述——2000年以来,黎强为了扩大公司实力,通过经济利益笼络控制等方式,逐步形成了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组织。

  赵长青说,这个论述又说明渝强公司本身不是黑社会组织,而是2000年以后黎强另外组织了一个黑社会组织。然而,举证说了很多人的分工,却是谁当科长、队长、副总经理,这又说明黎强公司不是黑社会组织。
  如果认为黎强公司本身就是黑社会组织的话,黎强本人又是董事长、总经理,那当然我们可以认为黎强是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赵长青说,但如果你认为黎强是以公司为依托另外搞的黑社会组织,证据就不充分了。
  公诉机关在举证时说,黎强为首的黑社会是200010月份组织起来的。是不是说公交公司去打击他的汽车,他就成立了一个黑社会组织?这件事就是黑社会组织的标志?

  赵长青说,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黎强另外组织了一个黑社会组织。如果认为黎强单独另外组织了黑社会,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证明黎强如何另外组织的黑社会。

  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

  赵长青认为,黑社会组织的本义是地下社会,是以犯罪的亚文化为基础,来组织一个对抗政府的群体。比如说,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第二政府,它就是黑社会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赵长青说: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把这些行为加起来,他就是黑社会。他认为,黎强案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上都必须解决三个界限:
  第一,黑社会组织与这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之间的界限。这个界限如果划得不好,将影响我们国民经济发展。
  第二,黑社会实施的组织行为与公司的行为的界限。必须弄清楚哪些是黑社会行为,哪些是公司的正当经营行为。哪些是黑社会收益,哪些是公司收益。

  第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不能说这个行为是寻衅滋事,另外又划到黑社会里面去。
  
  律师认为指控罪名不当:
  对于其余八项罪名,赵长青认为,隐匿会计账簿罪和行贿罪都是单位犯罪,而非黎强个人犯罪。赵长青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偷税罪不当,应该改为逃税罪。但是依照法律规定,黎强所在公司未收到过税务机关的催缴通知单,也未受到过刑罚和行政处罚,因而也不构成逃税罪。
  至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及寻衅滋事罪,赵长青认为,一件连续的事情被分成四个罪名,值得商榷。他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一条法律规定中的选择性罪名,不能定两个罪,结果起诉书把它分为两个罪,应当取消一个。
  而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因为质证发现,这些事情全部都是为了争客源、争路线、互相碰到车后,双方发生一些小纠纷,也就是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罪是处罚社会上那种无事生非,寻找精神刺激而乱搞的那些人。检方的证据表明这些事情全部都是有事生非。因而不构成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