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项目顺序有讲究
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是先赔付财产性损失、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按相关比例赔付?日前,虹口区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作出回答:交强险赔付部分应该按每项目的金额占赔付项目总额的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
去年6月20日,
去年7月17日,
拒付精神赔偿
今年3月21日,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在交强险的赔付中,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而现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总额已经超出了交强险50000元限额,超过的部分依合同应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而第三者责任险对“精神抚慰金”是无需赔付的。
案件审理中,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虽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作了列举,但并未规定列举在前的项目应当优先得到理赔。此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原告投保时,被告将理赔依据明确告知了原告,因此不应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知道超出保险条款的约定。由于被告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法院同时又认为,交强险赔付部分应该按每项目的金额占赔付项目总额的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这样才能体现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按比例折算后,被告还应给付原告。
转自:重庆许杰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