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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获刑工资照领 纪委称“优待”为人性化处理

 

贪官获刑工资照领 纪委称优待为人性化处理

 

2010-01-19  重庆晚报

 

贪官判刑后仍端着铁饭碗

是人性化还是纵容腐败

118《海南特区报》报道,近日,海南省临高县有群众向本报反映,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因犯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115,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对方解释,临高县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61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61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在办案过程中,柯某和方某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

优待贪官何以警诫后继者

都说贪官的能量很足,这回算是开了眼界。被判了刑,居然还能保留公职,居然还能工资照领,而这样超出我们想象的做法,居然还被称为人性化处理。这真是天下奇闻。

法律是公正的,也唯有公正才让人敬畏。但执法者往往将法律当成手中的泥团。据悉,从2003年到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被宣告缓刑,贪官污吏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偏高;20041月到20058月,江西省共判处贪官污吏94人缓刑,经过核查其中30人明显判处太轻。

贪官被人性化,意味着的风险和成本很小,这对贪官是一种激励,也无怪乎贪官越来越多。

一方面贪官被发现的机率很少,另一方面贪官受到的惩罚很轻。如果这是法律授意下的特殊现象,那我们如何面对贪官狰狞的笑脸?郭文斌

对贪官很人性让和谐很受伤

众所周知,服刑期间,罪人的一些权利是应该被剥夺的。公职也罢,工资也好,都是不能在这个时候享有的。不然,法律的惩戒性与权威性又何以体现?犯罪和不犯罪又有何区别?

对于政治文明建设来讲,同情贪官就无异于对腐败的纵容。某时评人士曾说,人性化处理贪官就等于向贪官示弱,所以,对于反腐工作来讲,这样的人性化处理只能会制造越来越多的壁垒。

真正的人性化当体现在公权对于百姓权利赋予的人性化上。讲以人为本,首先是对百姓和市民讲的,虽说犯罪分子也应享有人性化处理的权利,可法律准绳也是不容践踏的。如果说对贪官污吏的这种人性化合情合理了,那么世间也不会有什么事非曲直、善恶美丑的区别了。

王传涛

不要钻法纪条规的空子

诚然,我们不宜以现在的法规来惩罚过去的犯罪行为,但是该案20081月才判决,两位官员正处于服刑期,又该如何解释?更为重要的是,约束公务员的不只有这一部200761开始生效的法规。纪检监察部门如此钻法规滞后的空子,理由并不充分。200611开始实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本没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谈何保留公务员公职、待遇。从法律效率来说,《公务员法》,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也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而柯某和方某正处在有期徒刑缓刑期,凭什么给他们保留公职、工资?既然,多部法律法规都对公务员工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官员因腐败问题获刑,工资理应停发。

临高县纪检监察部门如此选择性施法,是钻法纪条规的空子,故意扩大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是担心拔萝卜带出泥

 

转自:中华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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