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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动中国人物接连曝负面新闻 涉嫌借钱不还(图)

 

感动中国人物接连曝负面新闻 涉嫌借钱不还(图)

 

2010/01/19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田世国因为捐肾救母的感人事迹,于2005年1月被央视评选为2004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资料图片)。

田世国因为捐肾救母的感人事迹,于20051月被央视评选为2004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资料图片)

 

  2004感动中国人物接连被曝负面新闻


  新快报记者曹晶晶 实习生 马学灿 通讯员 穗法宣


  田世国因为捐肾救母的感人事迹,于20051月被央视评选为2004年度感动中国人物,成为家喻户晓的孝子。但在2009年,相继有媒体报道了田世国涉嫌借钱不还、打人被拘,甚至散发情人裸照的新闻,田世国的形象可谓一落千丈。田世国为此将多家报社和网站告上了法院。昨日,共有七单田世国的案件二审开庭,而被告方仅有百度一家出庭应诉。


  网上惊现黑田文章


  田世国,山东枣庄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世国诉称,百度在200929贴吧上发表一篇《2004年感动中国人物田世国是个大骗子!》的帖子。该帖称:田世国骗了很多人的钱。有人在跟帖中称其:勾引报社的一个刚毕业的女记者,致使女孩数次怀孕,而且还不让其结婚。等等。


  田世国遂将百度告到了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其在诉状中称,原告作为2004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获得过多项社会荣誉,广受社会公众的尊敬和爱戴,堪称社会道德楷模。涉案帖子及其跟帖的内容,主观上明显存在诋毁、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足以认定明显属于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信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名誉,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删除帖子及其跟帖,并在百度网站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还要求百度赔偿公证费5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被告百度辩称:百度贴吧属于电子公告服务(BBS),本案诉讼帖子系网民所发布,应由发布者承担相关责任。百度依法履行了该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田世国败诉


  番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指被告发帖子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依据。帖子系百度贴吧的用户发表,原告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即为该帖子及跟帖的作者。其次,原告认为百度允许他人在贴吧肆意发表侮辱、诽谤其的帖子也属于无理。


  法院的理由有三:一、被告于百度贴吧页面告知用户必读贴吧协议,其在协议中已告知不得发表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等内容的文章,履行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二、被告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衡量被告在贴吧管理中是否存在瑕疵,应以其实际审核能力为判断标准,涉案帖子中内容的真伪显然超出了被告的审查能力。三、被告已及时删除涉案帖子,被告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

 

田世国,因为捐肾救母的感人壮举,于2005年1月被央视评选为2004年度感动中国人物,2005年9月被评为山东省首届十大孝星之一。

田世国,因为捐肾救母的感人壮举,于20051月被央视评选为2004年度感动中国人物,20059月被评为山东省首届十大孝子之一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田世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田世国表示不服,遂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昨日二审中,双方依然围绕百度是否有审查帖子内容真伪的义务展开辩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另一案件


  姓名权肖像权之争


  田世国与百度的恩怨还不止这单名誉权纠纷。昨日广州市中院还审理了一起田世国与百度的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之争。


  据田世国诉称,百度空间版面《田世国·美丽的谎言》中使用了他的姓名,而且相册内使用了他的相片。因此,田世国认为,百度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的姓名与肖像,已构成侵权。


  此案也未当庭宣判。


  新闻背景


  2004年,田世国在其母亲身患尿毒症而痛不欲生的关键时刻,毅然捐肾救母。其反哺报恩之举感动了中国,和刘翔、徐本禹、袁隆平、任长霞等一并荣膺2004感动中国十大人物。


  20094月,媒体爆出田世国诉讼门欠债门被拘门裸照门等负面新闻。庭审结束后,其律师表示,田世国目前正在阿联酋工作,不方便接受采访。

 

2007年春,以田世国为原型的电视剧《温暖》在央视热播。一时间,他的名字家喻户

2007年春,以田世国为原型的电视剧《温暖》在央视热播。一时间,他的名字家喻户晓。

 

  感动中国人物田世国涉嫌诈骗被起诉


  另据齐鲁晚报报道 今日故事:田世国,因为捐肾救母的感人壮举,于20051月被央视评选为2004年度感动中国人物,20059月被评为山东省首届十大孝星之一。2007年春,以田世国为原型的电视剧《温暖》在央视热播。一时间,他的名字家喻户晓,成为当代孝子的典范。


  仍旧是田世国,却同时与几起经济纠纷案相关,甚至被人斥为法律骗子。扑朔迷离的田世国究竟是怎样的?


  追讨80万担保金未果


  200512月的一天,一纸应诉通知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分别寄至临沂市糖酒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糖酒公司)及其出资公司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美酒)。起诉人是身在广州做律师的田世国,他与临沂糖酒公司的关系在于其弟曾为该公司职员。


  诉状称,临沂糖酒公司在20033月收到田世国为其弟交纳的担保金80万元,双方约定2003年年底前返还,但是临沂糖酒公司一直不予返还。


  这一诉状让两家被告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兰陵美酒根本不知道80万元担保金的事情,糖酒公司也从没有收到过什么担保金。兰陵美酒法律顾问段新明事后表示,他们直到法院首次开庭时,才见到所谓公司开具的担保金收到条——这是田世国手中的唯一证据。


  段新明向记者指出,收到条文后盖的是公司的行政公章,落款时间03.3.28与印章没有重叠之处。公司没有收到过田世国的担保金,我们认为收条纯粹是田世国盗用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信自己填写的,因为田的弟弟是糖酒公司的职员,有获得公司空白信的条件。段新明说。


  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田世国手中的收条作假,20065月,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临沂糖酒公司败诉。


  其后,临沂糖酒公司将此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中,临沂糖酒公司申请对收条做了司法鉴定。既然田世国声称公章是落款时间当天盖的,那我们就证明它不是当天盖的。二审时的临沂糖酒公司代理律师段新明说。


  鉴定结果显示,盖章日期比落款日期至少早了两个多月,又由于田世国在一审、二审诉讼中的陈述不一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6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田世国的主张不足信,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孝闻名的田世国在2009年,相继有媒体报道了田世国涉嫌借钱不还、打人被拘,甚至散发情人裸照的新闻,田世国的形象可谓一落千丈。

一孝闻名的田世国在2009年,相继有媒体报道了田世国涉嫌借钱不还,打人被拘,甚至散发情人裸照的新闻,田世国的形象可谓一落千丈。

 

  田世国诉茂源公司向其借款36万元逾期不还,证据是一张证明及欠款说明。但茂源公司认为该证明后半部分的借款内容为田世国私自添加,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当同在苍山县的原苍山茂源食品有限公司(现已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茂源公司)经理杨树元得知兰陵案的判决结果时,受到了极大的鼓舞。他决定对自己败诉的案件提请再审。


  与兰陵美酒一样,杨树元也跟田世国打了一场官司,案情也惊人相似:田世国拿着一张自己填写的证明及欠款说明将茂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36万元,但茂源公司并不认可欠款说明部分。不同的是,杨树元的官司打输了。原来,2004年初,茂源公司在承包广州的一处副食品批发市场时,与对方发生合同纠纷,经过朋友介绍,聘请田世国为公司的代理律师。


  杨树元说,田为其代理官司期间,除了4万元律师费外,还以疏通仲裁委为由要公司另行向其支付12万元,并以服务招待费名义收取了1.16万元。官司打到最后,田世国直接不管了,直到现在公司还有50多万元没有收回。”2005年底,茂源公司以田世国收取不合理费用13.16万元为由,将其投诉到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司法厅。


  追要36万借款胜诉


  然而次年2月,田世国一纸诉状将茂源公司告到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理由是茂源公司向其借款36万元逾期不还,证据是一张落款时间为2004526的证明及欠款说明。这张证明及欠款说明前后两部分内容似乎不相关,前面证明田世国为公司副总经理,后面则说拖欠田世国借款36万元。


  对于这个字据,双方均承认全文为田世国所写,文后公章为茂源公司所盖。但是茂源公司认为后半部分的借款内容为田世国私自添加,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2004年5月26早上,我们在广州市仲裁委的大厅里准备材料,田世国突然说想在广州买房,要我们公司为他出一份收入证明。我让田世国自己写了一个证明:‘兹证明田世国为我公司副总经理,月薪陆仟元整。当时恰好随身带着公章,我就在文后盖了章。杨树元向记者描述当时的情景说。


  但由于茂源公司没有提出对该字据做司法鉴定的申请,没法证明该证据不实,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12月判决茂源公司败诉。不过,茂源公司至今并未被强制支付这笔36万元的借款。

 

广州律师田世国状告百度一审败诉

广州律师田世国状告百度一审败诉

 

  被指诈骗老乡39


  背负着败诉的遗憾,杨树元寻找着自己的难兄难弟。居住在枣庄市中区的褚静就是其中一位。褚静告诉记者,她也是通过朋友认识田世国的,当时觉得田世国是老乡,又是社会名人,应该可靠。


  褚静说,2005年,田世国介绍说往阿联酋发电脑配件能赚钱。她便筹集39万元前往广东,采购了鼠标、键盘、MP3等电子产品。田世国当时介绍我往阿联酋发货,接货人写的是熊云立,说写这个名字好收货。之后,货品通过深圳海关发往阿联酋。等褚静赶到阿联酋后,货物已经被接货人接走。我跟接货人联系后,他说田世国告诉他货物是田本人的,不是我的。我们给田世国打电话,他也这么说。我这些年的积蓄和跟亲友借的货款就这样白白被骗走了。褚静说,她回国后数次联系田世国,但对方总是避而不见。


  20058月,回到国内的褚静以田世国诈骗其钱财为由向深圳公安部门报案。但由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田世国诈骗事实的存在,20063月,深圳公安部门答复褚静若需证实,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向居住在阿联酋的熊云立、田世国等接货人和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由于没有足够的调查资金,褚静与田世国的纠纷一直未能明了。


  专家:此类案件属诉讼欺诈案


  2009329,就田世国涉及的此类民事诉讼案件,记者采访了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孟凡麟。


  孟教授表示,这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民事诉讼欺诈案件。这种情况在我国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目前愈演愈烈。他解释,民事诉讼欺诈主要是指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当中通过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执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诉讼欺诈与我们熟悉的诈骗是有明显区别的。诈骗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诉讼欺诈的客体首先是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就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做过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孟教授表示,最高检的这个解释在法律界尚存在争议,因为民事诉讼欺诈在侵犯司法威严、扰乱民事诉讼正常审判秩序的同时,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齐鲁晚报》)

 

转自: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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