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伤残赔偿享受“市民待遇”
苏州沧浪区法院通过一民事判决昭示
外来人员伤残赔偿享受“市民待遇”
法院观点:当地市民能享受的条件外来人员也能享受
本网苏州8月16日电 华建文记者陈煜儒 8月15日,一起由于对残疾赔偿金标准适
用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法院判决外来人员可享受当地市民的伤残赔偿标准。
2003年12月6日,环卫处朱某驾驶大型专用车与前方的在某中学读书的外来打工者子女小美(化名)骑的自行车同方向相碰,导致小美跌地受伤。小美当天就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分别在30日进行了右股骨外髁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2005年1月26日进行了右股骨外侧髁取钉术。不但为此不得不休学一年,身心更是遭受极大损害。经鉴定,小美双腿相差2公分,构成10级伤残。
该起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朱某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朱某是在工作的时候造成这起车祸,所以环卫处对此次事故负责。当小美刚发生事故时,环卫处主动支付了小美的医疗费四万余元,但后来小美的父母多次要求其赔付残疾赔偿金等杂项开支,双方总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美的母亲——外地来苏打工的
法庭上双方争论焦点就是那两万多残疾赔偿金。原告
法院审判认为,外来打工者子女小美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是客观事实,所以应该按照苏州市城镇标准衡量其残疾赔偿金,环卫处依法赔偿小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杂项共计40853元。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凌晓明表示:“当地市民能享受的条件,外来人员也能够享受,法院审判的目的也要让外来人员感觉到这个城市有很大的包容性,就会自然而然地融入到企业中、融入到这个城市中来。”
(责任编辑:徐艳丽)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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