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死缓案背后的离奇
《南风窗》 2005-07-11 09:50:09 姚遥 郭宇宽
编者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
为陈国清担任辩护律师已经六年的吕宝祥律师说:“我为什么这么执著地代理这个案子?一是觉得他们太冤,二是觉得恐惧,身陷这样的案子中,你才会感觉到什么叫浑身长满舌头也说不清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有句名言:“除非所有人的自由都得到保护,否则没有任何人的自由是安全的。”
愿我们的制度能够让每一个普通公民在面对莫须有的指控时都能坦然面对,愿我们的法律能够保障每一个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保有人的尊严与权利。
10年过去了,当年专案组中唯一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一位干部对记者表示,他当年在审讯时因不愿意殴打当事人而被调出专案组。
一些学者大声疾呼,“错杀,比罪犯杀人的危害还要大。”
天降横祸于斯人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河北承德市发生了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同年10月30日,第二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因一起村民之间的纠纷被公安机关带走,怀疑他的主要原因为警方“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的重要情况”。
最近,当年的一名专案组成员在接受陈国清案法援小组暗访时说:“陈国清开始什么都不说,一顿猛打才开始供人,供一个我们抓一个,一共抓了十几个。”最终,陈国清供出的十余人中,与他同村的另外3名青年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被认定为与杀人案有关。1994年11月18日承德市公安局才第一次讯问何国强,公安局11月5日的《破案报告》中已经记录何国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经过一系列的审讯,4人的口供在描述作案过程上大体趋于一致。一段提审笔录中精彩的记载,“何国强不招供,(开始对案犯讲政策,案犯开始发抖。)之后,何国强便详细讲出了所有的作案经过。”
据悉,1994年此案侦破后,公安局专案组荣获集体三等功。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后,于1996年4月1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次开庭,陈国清等4名被告全部当庭翻供,并指控警方为了录口供对他们采取了极其残忍的刑讯逼供。
第一次审判中4名青年的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无作案时间、当事人曾被刑讯逼供等证人证言未被法庭采纳。“第一次判决仅仅根据口供和两个经不起推敲的证据:证明他们杀司机的刀子和证明陈国清出现在犯罪现场的烟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处4名青年死刑。”本案辩护律师之一吕宝祥向记者介绍,“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凶器为1994年7月31日送检,而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是1994年11月2日。而送检烟头是如何从犯罪现场取得,公安机关一直拿不出确凿材料。”
4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不到两个月,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阅卷后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犯抢劫罪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铁窗十载,四次面对死神
河北省高院在裁定发回重审的同时,将他们发回的理由列了一个提纲一并发给承德市中院。提纲列举了5个有待查证的问题,侦查机关对陈国清在口供中曾经供述过的其他人的侦查结果如何,四被告无作案时间的证据问题,以及刑讯逼供问题,“如陈国清提出,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其脚上、嘴里、肛门里、耳朵上,用电话机猛摇;用电棍电其生殖器等。是否属实,应作进一步查证”等。
然而法援小组的取证表明,案件发还中院以后,辩护方提交的明确证明4名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一再受到侦查、公诉人员威胁,被迫改变证词,公安机关提取的直接证明当事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也人间蒸发。
在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疑点几乎没有作出任何查证的情况下,“承德市检察院对4名青年又一次提起了公诉,起诉书与前一次内容几乎完全一致。1997年10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的情况下,作出了和一年前同样的判决,再次宣判4名青年死刑。”目前的代理人之一
4名青年继续上诉,高法认真审理后又一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并同样随案卷一起发回了一份发还提纲,围绕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又提出了7个有待证实的疑点。
承德检察院再次沿用旧的起诉书,承德中院同一名审判长再次审理此案,最终判决书与上一次判决书只有十余字的差别,依然是4个死刑。
至此,荒诞还没有演完,河北高法第三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中院判决并发回重审。承德市检察院居然连新的起诉书也未制作,直接采用1997年的起诉书提起公诉,承德中院更换了审判长,然而判决书与上一年相比只有判决部分有个别字变化,改判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至于高法发回提纲中另外提到的10个新疑点,审判方和公诉方没有提及,而高法的建议末尾特别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地判处”,也并未有实际体现,将4名被告人反铐着参加庭审的创举更是少见。据吕律师介绍,是“为了防止4被告人在开庭时再次用手拉开衣服要求验伤”。
此时已经到了2000年末,但是这件事情还没有落幕。由于我国修订诉讼法则限制了多次发回重审,河北省高院没有再次发回此案,而是在2003年对此案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庭让4名被告人当庭扒开部分衣服,在场的人均看到4名被告9年前被电击后在身上、腿上、背上留下的疤迹。
终审判决书洋洋洒洒一万多字非常详细地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判刑理由,但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是,高法在还未确凿排除自己前几次提出的20余个疑点的情况下,勉强维持了中院对何国强、朱彦强的判决,同时以“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改判陈国清、杨士亮为死缓。考虑的究竟是哪部分情节而减轻刑罚,判决书中未详细写明,这也可以被理解为要求刀下留人的姿态。
疑罪应否从无
除高法曾经对此案提出的20余个疑点外,跟踪此案时间最长的吕宝祥律师针对控方提出的关键证据刀子和烟头等找出了无数个漏洞,从物证的来源问题、真实性、证明力,到口供的可靠性,证据的每一个环节他都可以找出漏洞。可以说,此案中定案的所谓“铁证”根本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陈岳琴律师从曾经证明4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处,再次采集到证明4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以及警方曾经威胁他们迫使他们更改证言的证据。在警方曾用酷刑取口供的问题上,也取得了更多的第一手证据。
夏霖律师接手此案之后,亦发现了案件中更多的猫腻。承德警方根据口供提取凶器并拿到鉴定结论的时间分别为1994年11月2日和4日,公安机关的“7?30”案件破案报告中登记破案时间为1994年11月5日。然而夏霖却发现,“11月5日”很有可能是从“11月1日”涂改而成,“8?16”案破案报告中涂改痕迹更为明显,很有可能是将“1994年11月1日”涂改为“1995年4月3日”。如果警方对于破案报告的涂改没有一个足够合理的说法,那就意味着刚刚抓获陈国清、此案关键定罪证据尚未拿到之时警方就已经宣告破案。
虽然刘成金多次举报他所知道的案情真相与真凶线索,但是案卷资料中并没有反映出有关部门曾对此线索作过细致深入的调查。“为了给此案翻案,我们不得不去做公安机关的工作。”为4名疑犯提供法律援助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
马怀德认为,口供不仅最简单而且最容易获得,而且无需旁证就可以直接用于定罪。加之现行法律在讯问罪犯过程中对嫌疑人保护不够,行政部门忽视司法规律,规定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追求破案率,迫使侦查人员不得不为了口供而不择手段,采取刑讯逼供。
追求破案的“多、快”导致追求口供,再到通过刑讯逼供得到口供,从而导致冤案,最后因为“多、快”而获得提拔的干部竭力阻止翻案,这就是制造冤案的恶性怪圈。
期待救赎
高法的终审判决书表现得有些暧昧,一方面指出“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另一方面又重复了中院的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高法面对三次发回之后中级法院几乎照抄的三份判决书,面对自身提出的20余个未被证实的疑点,面对中院审判过程中种种违法之处,选择了死缓。
目前正有很多善良的人在为陈国清等4名被告的命运奔走,法援小组掌握的一些关键线索让人感到乐观。10年过去了,当年专案组中唯一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一个干部对记者表示,他当年在审讯时因不愿意殴打当事人,所以被调出专案组。他表示如果中央的司法部门真有决心介入此案,他愿意站出来说出他所知道的内幕。
一些正直的学者为此大声疾呼,“杀人不同于割韭菜,割了还能长出来,死刑案件应当适用严格证据原则,必须做到铁板钉钉。”中国
但这需要时间,正如以往一件件疑点重重的案件以终审死缓告一段落,以当事人的不断上访博得翻案告终。从案件发生到定罪过了3至5年,从开始上访到翻案又一个3至5年,或许这是类似案件常以10年为翻案周期的原因,这需要坚韧的耐心和努力。
转自:中国律师网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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