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手观音》牵出了麻烦
央视春晚版的《千手观音》火了,而麻烦来了。日前《千手观音》在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取得版权证书,而原甘肃省艺术学校校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艺术系兼职教授、国家一级编导高金荣则声明自己应该是《千手观音》的原创人,而不是央视春晚版的编导张继钢。高金荣要以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如果这次著作权官司打起来了,可以在文艺界普及著作法,学会自我保护,对推动文艺界版权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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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陈凯律师:我认为这不够成侵权。〈千手观音〉名称不具有独创性。因为它早已存在中国民间文化之中,深入人心,大众所熟知的。我们的著作权是要保护具有独创性,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成果。
王金贵律师:如果高女士要提起诉讼,并取得理想的效果必须要证明这样几点:第一,高女士独立完成《千手观音》的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第二,张继钢接触过高女士的作品;第三,张继钢的作品《千手观音》与高女士的作品《千手观音》具有实质相似性。
从壁画、雕塑到舞蹈,再从此舞蹈到彼舞蹈涉及怎样的法律关系?
何为著作权?何为侵权?
中国律师网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陈凯律师:
陈凯律师谈到:
著作权之争主要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名称问题:我认为这不够成侵权。〈千手观音〉名称不具有独创性。因为它早已存在中国民间文化之中,深入人心,大众所熟知的。我们的著作权是要保护具有独创性,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成果。所以要受到保护;例如〈中国式离婚〉,这个名词就是作者独创的、具有作者的智力成果,因此如果他人用这个名词他用的话即造成侵权。
(2)、再来看作品本身。舞蹈和书面是一样的,也是要具有独创性,它是由作者独立创造完成应受到保护。如后面产生的与之相同或类似的作品是否对前者造成侵权,要看两个作品的关系是否有抄剽窃行为。主创的应该举证后面的作品复印、翻版、抄袭或剽窃。
对如何判断是否具有侵权:
(1)、要看作品是否有实质性的相似。两者之间如何判断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就要看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两个作者的创意、创造、理念是不可能相同的,构成实质性的相似就造成侵权的嫌疑。原告就要举证被告如何接触自己作品以致于作品相似来造成侵权。
(2)、后者的作品想证明不具有侵劝,就必须举证两者有着实质性差别,即使观念、思想、理念相同但表现形式不同来证明自己与其有着实质性的差别。
在著作权领域颇有研究的王金贵律师:
(本部分原引《兰洲日报》)
著作权自动产生记者(下称记):“千手观音”是佛教壁画和雕塑中的一个经典形象,在大足石刻、敦煌莫高窟壁画中都有再现,你可以把她搬上舞台,我也可以,这其中也存在著作权的利益冲突吗?事实上,在舞台艺术作品中这一形象已屡屡登台亮相,从上世纪80年代的《丝路花雨》开始到《敦煌乐舞》,再到《千手观音》,被不断演绎。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舞蹈作品著作权产生于何时?
王金贵(下称王):舞蹈作品是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舞蹈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不论是否登记、是否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在我国作品的版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也就是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其著作权自动受法律保护,即自动保护原则。
作者享有十七项权益记:如果高金荣女士享有舞蹈《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她具体享有哪些权利?
王:著作权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相似加接触”锁定侵权记:一般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王:著作权的侵权判断采用“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作品最重要的概念是独创性,而独创性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独立创作完成。
因此它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那么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只要这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且独立完成,便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原告不能只是举证证明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或相同,然后就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完全存在这种可能性,即两个不同的主体在完全不同的创作环境下创作完成基本相同的作品。正因为如此,作为原告还应当证明被告的作品是在抄袭原告作品的基础上完成的。
但是这种举证责任对于原告过于苛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作品,在此基础上完成的作品如果与原告的作品基本相同,则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虽然接触了作品,但是自己的作品属于独立完成的,具有独创性,即与接触的作品有实质差别。
记:
王:如果
〖新闻再现:〗
《千手观音》燃起版权大战
一石激起千层浪!央视春晚版的《千手观音》日前在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取得版权证书,而原甘肃省艺术学校校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艺术系兼职教授、国家一级编导高金荣则声明自己应该是《千手观音》的原创人,而不是央视春晚版的编导张继钢。高金荣是原创者昨日,记者从甘肃省艺术学校了解到,舞蹈《千手观音》是甘肃省艺术学校的保留节目,是由原省艺校校长高金荣根据敦煌莫高窟3窟的“千手千眼观音”创作的。
甘肃省艺校的
1991年,高金荣创作出了教学剧目《敦煌手姿》,当年就被选入了甘肃省春节晚会演出。
1997年敦煌女子舞团成立后,高金荣作为艺术总监又对这一舞蹈进行复排,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丰富和突出了“千手观音”造型。
1998年在北京演出时,根据舞蹈史学家王克芬的建议改名为《千手观音》。
将用法律维护权益目前,《千手观音》已在国内外演出200多场,2003年这一舞蹈在全国第七届桃李杯大赛中获得群舞比赛三等奖。
但是随着事态的发展,
《千手观音》是她在教授敦煌舞的过程中,通过“佛手指”、“兰花指”、“弯三指”、“翘三指”等手势和手背的训练中,由莫高窟3窟的“千手千眼观音”产生灵感而创作的。
突然间,自己20年苦心创作的成果变成了别人的,对这一事实无法接受。
张继钢:“我根本不认识高金荣”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陷入这场“版权之争”的当事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艺术指导、总政歌舞团副团长、央视春晚舞蹈《千手观音》的编导张继钢。 现任总政歌舞团团长的张继刚是中国舞蹈界“世纪之星”称号的唯一获得者。在2005年春晚之后,他又有了《千手观音》之“父”的美誉。
记者采访张继刚时,电话另一端的他显得异常平静。对于众多媒体的报道,张继刚反问到:“许多媒体将张继刚写成‘张继钢’或‘张继纲’,连我的名字都无法书写正确,这说明他们根本不了解我,却一味地对我大肆评价,称我盗用了别人的作品。这些说法是不负责任的。”同时张继刚再次声明:“我根本不认识高金荣,甚至连她是男的还是女的都不清楚,我也没看过她编排的舞蹈和任何著作,我不知道她把我的创作和她扯在一起是何用意?”
张继刚说:“1993年,我为给兰州歌舞剧院编创中国第一部舞蹈诗《西出阳关》,来到敦煌。当时神采飞扬的壁画,让我禁不住又十几次地返回这里。1997年左右,我在全国各地排练和讲学时,经常利用空余时间游览名胜古迹,当时曾在山西云冈、河北承德以及四川、西藏看到‘千手观音’,其中除了壁画,还有石雕、木雕和铜雕,便萌生了使静态的艺术‘活’起来的想法。2000年,残艺应邀出访美国前,约请我编舞,使我藏于心中许久的那幅‘千手’画卷舒张了开来,我并根据曾游历过的名胜创编了第一个《千手观音》的舞蹈版本。此版本中起用了12位演员,初步奠定了用一双双手臂的先后起落,以及半个‘孔雀开屏’的造型,来表达庄严慈祥和纯净和谐的意境;2004年雅典残奥会闭幕式8分钟第二版本的《千手观音》以其舞蹈节奏的出其不意、舞台造型的丰富多元引起了轰动;春节晚会前三个月,为了备战春节晚会,《千手观音》又做了调整,将演员增加到21名,其千手的变化也推向了极致。”张继刚还告诉记者,为了保护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利益,他们专门将舞蹈《千手观音》申请注册。
对于敦煌艺术,张继钢似乎在有意回避什么。当记者问张继刚是否在敦煌莫高窟看到过“千手眼,观音变”壁画时,张继刚称没有印象,但他对飞天的印象却非常深。张继刚还说自己曾经看过《丝路花雨》,对其中的“反弹琵琶”和“三道弯”印象极深。
同时他还声明:央视版的《千手观音》是中残联艺术团出面注册的,当然也征得了他本人的同意,舞蹈《千手观音》的原创是他本人毋庸置疑。春晚版的《千手观音》每一个动作的衔接都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外,完全出乎观众的想象,比如其中1/2和1/4的“孔雀开屏”的形态就是独一无二的。我的创作宗旨很明确,坚决反对模仿别人。目前我已创作了360部舞蹈作品,再去模仿别人岂不可笑?
此外,对于如何界定侵权,张继刚表示,中残联艺术团注册的只是春晚版的《千手观音》,并没有注册敦煌的“千手观音”,而注册的出发点也是要保护《千手观音》的著作权,以及中残联艺术团聋哑孩子的基本权益。敦煌是全人类的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任何人不可以据为己有。在春晚版之前出现的任何形式的《千手观音》,根本就不存在侵权之说。如果我去告人家侵权,岂不是“不懂事了”!至于抄袭之说,他认为“抄袭”的概念是整段整段的相像和模仿,这个问题很复杂,因此,确认一个作品是否侵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记者从中残联了解到,中残联艺术团注册《千手观音》无意于垄断艺术,只要在演出中不打“春晚”和“中残联”艺术团的称号,则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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