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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宣判 中粮集团获赔1500万元

 

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宣判 中粮集团获赔1500万元

 

北京青年报  20050421  知识产权

 

    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昨天宣判——— 

    本报讯 拥有长城牌商标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犯了自己的长城商标专有权,向两个民办企业提出了1亿元的索赔额。昨天下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由于原告方中粮集团的企业知名度和上亿元的索赔金额,此案成为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 
   
昨天下午3,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4点中粮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判决结果。而记者昨天获悉,由于昨天被告方没有人到庭,所以被告方还没有领到法院判决书。昨天晚些时候,记者联系上了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万军,万经理表示他们对这一判决感到意外,因为头一天双方还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但没有成功。万经理表示他们肯定要上诉。
 
   
中粮集团在起诉中称,其下属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从2002年秋季开始,中粮集团发现被告开始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被告还将原告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其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
 
   
而在庭审中,两被告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长城的商标权。1999521,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商标,2001年商标局经初审后对该商标进行了3个月的公告。因中粮集团提出异议,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再审,但目前仍没有明确答复,也就是说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会准予注册尚不可知。而据《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的商标企业也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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