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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龙诉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旭龙诉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出处:北京法院网    时间:2006-5-1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11442

    原告张旭龙,男,汉族,196534出生,北京盘子艺术坊执行总监,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831单元8号。

    委托代理人李尧,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爽,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工业园A213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远川,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汉族,19771130出生,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15号楼1601室。

    张旭龙诉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联网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47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42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旭龙的委托代理人侯爽,百联网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远川、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旭龙诉称,200410月,我在自己的办公室上网时,发现被告在www.photocome.com上登载、销售的ID号为381407068381407069381407070381407071的四张照片是我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我并未许可过百联网图公司在www.photocome.com网站上登载、销售我的摄影作品,该公司也未付过我报酬。我认为百联网图公司擅自使用、销售我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百联网图公司在其网站上删除侵害我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停止对我作品的侵害;百联网图公司在其网站上向我赔礼道歉;百联网图公司赔偿我损失10万元。

    百联网图公司辩称,第一,张旭龙是否享有涉案4张照片的著作权还不能确认。第二,我公司取得4张照片是和摄影师签订协议取得的。第三,与我公司签订照片许可协议的沈尚明就是张旭龙的助理,在张旭龙起诉后,我公司就通知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涉案4张照片。第四,即使侵权也是照片的摄影师侵权,与我公司无关。综上,请法院驳回张旭龙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35,在成都举行了张旭龙原创人体摄影艺术展(简称展览会)。同日,对于展览会的情况,案外人江宏景进行了拍摄,并将含有张旭龙拍摄的涉案4张照片进行翻拍上传到百联网图公司的网站(网址www.photocome.com)。

    2004年12月28,张旭龙的助理沈尚明为了取证,曾以北京敦煌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敦煌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代表该公司与百联网图公司签订了一份图片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约定百联网图公司许可敦煌文化公司在杂志《时尚写真文化》上使用江宏景所翻拍的4张照片用于非独家编辑新闻传播用途。百联网图公司收取了400元图片使用费,并向沈尚明交付了江宏景上传的4张翻拍照片。其后,沈尚明又将4张翻拍照片交给了张旭龙。

    2005年1月10,沈尚明受张旭龙委托到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百联网图公司网站上存在张旭龙的摄影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沈尚明操作计算机,以用户名“沈尚明、密码098765”登录了www.photocome.com网站。在进入了图片搜索页面后,输入汤加丽,查找到ID号码为:3814070683814070693814070703814070714张照片。4张照片的说明文字均是成都:白色情人节主题人体摄影展开展——2004年3月5,以‘白色情人节为主题的张旭龙原创人体摄影艺术展在成都展览馆举行。展览的人体作品约六十幅。其中包括拍摄汤加丽的一些作品,也有张旭龙在成都拍摄的人体作品。上述4张照片下方均标有下载购买字样。对上述过程,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5)京证经字第00173号公证书。

    另查一,百联网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其网站(网址www.photocome.com)主要以网络形式销售新闻类图片。

    另查二,为本案诉讼,张旭龙花费公证费1020元、工商信息登记查询费2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邮寄律师函费用8元、交通费25元。

    上述事实,有(2005)京证经字第00173号公证书、图片许可使用协议、储存照片的光盘、费用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旭龙作为摄影师拍摄了涉案的4张照片。200435,在成都举行的张旭龙原创人体摄影艺术展上,涉案的4张照片都在展览会上进行了展览,百联网图公司网站上的照片文字说明以及该公司的当庭陈述都确认了展览的事实。对这4张照片,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张旭龙拥有上述4张照片的著作权。对百联网图公司提出的张旭龙对涉案4张照片不享有著作权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案外人江宏景对张旭龙展览会上的4张人体摄影作品翻拍的行为,是对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4张照片的复制。江宏景将以上述方式复制的4张照片上传到百联网图公司网站后,百联网图公司又将这4张照片挂牌出售,该行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张旭龙的许可,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张旭龙对涉案4幅摄影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对此百联网图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张旭龙主张的赔偿额10万元,没有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根据百联网图公司侵权的程度、主观过错、侵权的时间以及实际的许可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对于张旭龙主张合理费用中的公证费及工商信息查询费是为诉讼所必须发生,本院予以支持。张旭龙所主张的律师费部分,本院将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额酌情确定百联网图公司负担的比例。由于百联网图公司在其网站的照片文字说明中,表明了4张照片的作者是张旭龙,且张旭龙的此4张照片在展会上已经发表,因此百联网图公司并不侵犯张旭龙对涉案4张照片的署名权和发表权。张旭龙主张百联网图公司赔礼道歉,没有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登载、销售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照片,并将该照片从其网站(网址为www.photocome.com)上删除;

    
二、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旭龙经济损失四千元;

    三、驳回张旭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张旭龙负担1510元(已交纳),由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刘花钗

                              二OO五 年    月    

                                         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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