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
通 知
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 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141元
5、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
6、2009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见附表
由于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改革,一是今年统计数据发布时间延后,故从2010年6月1日适用2009年度统计数据。二是省统计局目前不能准确提供按国民经济中类行业分组的平均工资数据。三是出现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川高法民一(2009)6号文确定的“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但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仍应按今年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等,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附:四川省2009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 目 2009年度平均工资(元)
(一)农、林、牧、渔业 17,572元
(二)采矿业 24,000元
(三)制造业 19,702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618元
(五)建筑业 18,871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813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103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 18,275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 16,249元
(十)金融业 50,546元
(十一)房地产业 20,16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52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 43,97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807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764元
(十六)教育 29,161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2,417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81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180元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2009年度 统计数据 通知
抄: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