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负责人:一些地方职务犯罪轻刑化仍突出
检察官剖析诱因:量刑情节认定不规范非法律因素干扰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包括积存、重报)职务犯罪案件共计49627件63901人,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3024件42951人,不起诉人数和不起诉率连续两年下降,无罪判决率降至7年来最低。
实打实的数字表明,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诉讼监督仍存在薄弱环节,工作开展也还不太平衡。”最高检有关负责人7日告诉记者,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
自首立功等认定不规范
李贞,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每年办案超过100件。随着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复杂,李贞坦言,自己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除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外,自首、立功往往成为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最关键因素。”李贞对记者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
但在实践中,很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只要具备了自首、立功情节,在量刑时往往会在法定刑以下一档或两档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每逢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几乎无一例外地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辩论。”李贞告诉记者,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往往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与谈话时,交代犯罪情节是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就应该认定是自首。
李贞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是一家房屋拆迁公司的经理。他在接受有关方面委托拆迁征用国有土地后,伙同他人采用编制虚假拆迁补偿协议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128万余元,并在此过程中收受贿赂10万元。
由于张某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出向他人行贿1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某及其辩护人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条件,应该认定其立功情节。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按照有关立功的条件,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在法庭上,检察官与辩护人和被告人就此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
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季刚注意到了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这一现象。他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包含多方面原因,“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些条件缺乏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法院认定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过于宽泛。”季刚说。
认识误区导致罚不当罪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组数字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已成为我国检察机关打击渎职犯罪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据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两种。改革开放初期,贪污贿赂犯罪多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逐步完善,情况发生了变化。
河南省一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检察官曾向记者无奈地表示,检察机关费尽周折公诉的渎职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免刑、缓刑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侦查指挥中心一名检察官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
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字显示,在矿难渎职犯罪中,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0%以上。
“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这位检察官认为,造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原因,是有相当数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犯罪只是工作中的过失,犯罪嫌疑人没有为个人牟取私利,主观恶性不大,最终导致“当严不严”、“罚不当罪”。(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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