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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成为民事审理最难

 

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同案不同判

 

医疗纠纷成为民事审理最难

 

法制网记者杜海岚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马来客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可以说是法院民事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最复杂的案件。该院副院长宿迟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问题比较突出,现在有很多新的法规、新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分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怎样理解、如何把握是个大问题。

看点一

[提示]各级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分歧很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也很不一致,从而导致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据记者了解,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一般将其分为3类: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医疗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分歧和争议较大的是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和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特说,现在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时的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民法通则对医疗损害赔偿并未作专门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也没有涉及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又没有明确医疗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仅仅是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因此,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许多问题上,如纠纷救济途径、举证责任分配、如何启动鉴定程序、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从而导致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看点二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区别不同案件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但各法院在贯彻执行此原则时,在案由确定、鉴定类型和赔偿标准等具体做法上还是不一致。

据陈特介绍,目前北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多进步,但是条例依然存在医疗事故不涵盖医疗损害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也不能解决所有的医疗事故鉴定问题;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比较项目比较少,标准也比较低,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区别不同案件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就是说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侵权案件参照民法通则。但是如何贯彻执行此原则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在侵权部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个案由,造成了法院在确定案由时比较困难。据统计,单是案由就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十分繁杂;

其次,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的行为经鉴定不构成事故的,是否允许患者一方变更诉讼请求,即按普通的人身损害提出请求,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致;

第三,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委托进行哪个鉴定,现在各个法院认识不一致;

第四,对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少,有的法院就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增加赔偿项目,对于条例规定赔偿标准低的,有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提高赔偿标准,各个法院的做法很不一致。

看点三

[提示]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与民事侵权要件相一致,法院审理时可以按民法通则确定责任,但赔偿时仍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赔偿标准,以避免同为医疗行为的侵权赔偿却不一样的现象。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负责人郑雪倩认为,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和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看,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与民事侵权要件相一致:同样存在损害事实、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不过医疗事故是特殊主体。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医疗事故以外,存在四级医疗事故中没有明显人身损害部分和医患双方都不争议医疗事故的情况。没有明显人身损害部分,按我国司法救济原则就应不赔偿;医患双方虽不争议医疗事故但争议的仍是医疗行为侵权,法院审理时可以按民法通则确定责任,但赔偿时仍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这样可以避免同为医疗行为的侵权赔偿却不一样,避免医疗事故以外的较轻的侵权赔偿高于医疗事故赔偿,同时还要维护上位法与下位法体系的一致性,考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医疗纠纷的特殊性,避免在全国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看点四

[提示]选择不同的案由在法律的适用上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管是不是医疗事故,患者都不再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而是转而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因为后者赔偿额度比前者高得多。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委员邓利强举了一个例子: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经常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发生,法院立案后一般会让患者选择案由,法官会问患者,你是选择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还是选择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选择不同的案由在法律的适用上就出现很大的不同,并且需要做不同的鉴定。

如果患者选择追究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会要求做法医鉴定,然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患者选择追究医院医疗事故责任,法院会要求由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判赔。

因此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不管是不是医疗事故,患者都不再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而是转而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除了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缺乏信任外,最重要的原因是按照人身损害来赔的赔偿额度要大大高于按照医疗事故来赔的赔偿额度。

看点五

[提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拟对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分歧进行规范。医疗纠纷案件遭遇的困扰亟需国家出台法律法规统一约束。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将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拟对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分歧进行规范。拟规范的内容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及其内涵;医疗损害的救济途径及其医疗损害纠纷的起诉案由;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的处理;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的赔偿原则等。

北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所遭遇的困扰在全国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为了公平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当事人打官司难、法院判案难的问题,迫切需要国家有关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统一规范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以结束当前审判工作同案不同判的现状。

 

(责任编辑:郑剑峰)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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