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假日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全面了解2010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国内旅游情况,把握我国旅游业发展动态,全国假日办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承德、秦皇岛、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黄山、厦门、南昌、瑞金、青岛、洛阳、武汉、长沙、张家界、韶山、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成都、广安、贵阳、遵义、昆明、西安、延安、银川等39个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平遥古城、五台山、千山、周庄、同里古镇、花果山、普陀山、乌镇、千岛湖、九华山、武夷山、福建泰宁、珠海海泉湾、庐山、井冈山、泰山、曲阜三孔、嵩山少林、云台山、武当山、三峡大坝、神农架、南岳衡山、峨眉山、九寨沟、黄龙、玉龙雪山、布达拉宫、华山、敦煌莫高窟、塔尔寺、天山天池等32个指定重点旅游景区纳入本次统计范围,开展预报统计工作。现将本次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填报要求
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纳入本次统计范围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和32个重点旅游景区,要在假期前核报“旅假日综1表”。本次填报“旅假日综1表”的要求如下:
(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填报三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其他城市填报两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各城市填报的监测景点名称和顺序,经全国假日办核准后不得更改。
(二)对于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变动较大(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监测景点,要求重新核定其最大和最佳日接待量,并将核定的依据和方案一并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的联系传真为: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联系人为:蒋正鸣、赵成;联系电话为:010—65201649,65201612。
(三)请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将核定后的“旅假日综1表”,以传真方式(要求加盖假日办章并经假日办领导签字),于
二、
为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假日期间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
三、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
四、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和向中国旅游网提供资料照片的注意事项
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于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