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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再告三河场收费站 诉讼请求被驳回

 

成都律师再告三河场收费站 诉讼请求被驳回

 

转自:成都热线 www.c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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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李和)时隔四年,成都公益律师邢连超再次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三河场收费站,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或退还他3次通过三河场收费站的通行费共计12元,理由是国道108线成都至广汉路段路况差,达不到一级公路标准,应该停止收费。1019日,邢连超从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领到了宣判书,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要求退还12元通行费

邢连超是一名公益律师。7月初,他向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状告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317,邢连超驾车从成都前往广汉,从西三环路至三河场收费站交纳了车辆通行费4元,而他发现国道108线成都至广汉段在施工作业,路面修理后情况有所好转,但路面破损情况仍然大范围存在,部分路段中间没有设隔离带,没有达到一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邢连超认为,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国道108线成都至广汉段收费公路限期整治的通知》的要求,按时修复路面,视为提供服务不合格。

624,邢连超从成都市前往新都、广汉等地,又发现国道108线成都至广汉段在施工作业未完工,仍然没有达到一级公路技术标准。

因此,邢连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317日单次通行费4元,退还624日车辆两次通行费8元。理由是根据《收费公路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合格的服务,应当停止收费或者降低收费。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825,本案在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称:根据省政府及相关主管机关专项许可,依法向过路车辆收取通行费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退还12元通行费的请求于法无据。被告还认为,原告诉称收费违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应当停止或者降低收费的请求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由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对通行国道108线成都至广汉段的车辆有权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该公路路况是否符合收费公路标准属于行政审查范围。

法院因此认为,对邢连超提供的证明108国道成都至广汉段道路路况不符合收费公路标准的证据不予采信,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并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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