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花心难悔改 伤心妻子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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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朱某因与婚外异性同居,妻子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1996年1月原告黎某与被告朱某相识恋爱,2000年9月双方到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8月朱义认识了一女子蒋某,不久就同居在一起,被黎某发现后,朱某保证悔过自新,黎某原谅了朱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原告黎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被告朱某与他人同居其行为导致黎某在精神上产生了一定的痛苦,原告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经调解,被告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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