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做了10条明确规定
从天津市交管局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便对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义
务主体做了10条明确规定:
一、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所有出租车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由出租汽车公司根据事故比例承担
赔偿责任。
二、出租车由司机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车准运证”登记在出
租汽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
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登记在司机
个人名下,该出租车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
车集中管理和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四、被挂靠车辆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按下列规定处理: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
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2、若被
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为基于地方政府管理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发包,承包人运行中造成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六、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借用人驾驶该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由借用人根据事故责任
比例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
偿责任。
七、机动车所有人或租赁公司将机动车出租,承租人驾驶租赁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承
租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八、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出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凡与保障第三人安全有关的保险
,出卖人在过户前未经买受人同意退保的,出卖人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九、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交付买方后,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卖方不
承担责任。
十、车辆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质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
人损害,承修人、保管人或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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