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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79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二、20091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