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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时间:2011113  转自:中顾法律网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①无效合同属绝对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体现在第5256575859条当中,但其中没有涉及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无效合同是否涉及诉讼时效就成为大家争辩不休的问题,笔者也试对此谈谈自己一点肤浅的认识,意在抛砖引玉。

  《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实为两个部分:一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为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当事人要想通过确认无效合同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救济。因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如何确定诉讼时效以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请求权三个方面。

  一、合同无效确认应当受诉讼时效约束

  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在提起方式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申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在审理或仲裁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目前在理论界和务实派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

  理论界普遍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种观点为之否定说。而务实派则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持肯定态度,这种肯定说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②

  理论界的否定说,只是以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这一点来确定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明显脱离实际,也与法律规定不符。对于肯定说,虽然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有相应法律根据,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原则,因此,笔者作为一名司法实践者,同样认同肯定说,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有法律依据。

  对于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但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很简单,《合同法》仅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目前尚无完整民法典的情况下,充当了总则的角色。因此,《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应当遵循。

  纵观《民法通则》第七章和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 、 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有明确规定,而这则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除此之外,再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情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也不能凌驾与此之上。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没有法律依据。

  ()、从无效合同的违法程度来看,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从侵犯客体来讲,包括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一般认为,这三种违法行为中,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比其他两种违法程度要严重得多。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规定,国家对于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干预和处罚,都有追诉期限限制,超过此期限,除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认为必须追诉的以外,其余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该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的刑事处罚得到免除。《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然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正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违法性,但属于民事违法范畴,其违法的严重性远远小于刑事违法,国家对最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则放弃对其责任追究,对于违法性较轻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就无需无限期进行干预和追究责任。如果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二年、罪当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二十年就不再受法律的追诉,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永远都要接受法律的处罚,显然违反了法律体系理论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原理。因此,对于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干预,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