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
[评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并无争议,只是对借款利息应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互相帮助,解决借款人资金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多为无偿合同,法律对它形式要件的要求没有对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那样严格,借款人是否支付利息,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作限制性规定。如果合同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在实践中,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约定借款人是否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就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有时虽有利息的约定,但从整个借款合同难以判断借款人是否应支付利息或者应当按何种利率何时支付利息等,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借款人也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当事人虽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内容,但事后达成了支付利息的协议,应当视为对借款合同的补充,借款人不得以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拒绝支付利息。
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除了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外,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是否支付利息及如何支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约定的月利率10‰相当于年利率12%,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对利息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根据约定,被告前三个月无需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因此本案利息应从
文章出处: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法院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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