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
“在谈及李庄的辩护问题时,陈教授感到失望。他认为,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律师仍然按部就班的作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败笔。最正确的做法是申请法庭休庭,律师和被告人进行沟通,争取重新达成辩护共识,达不成共识的,可以考虑退出辩护,避免出现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罪与非罪问题南辕北辙的尴尬。
“陈教授还透露,当时李庄亲属从北京聘请的律师辩护团队成员之一某大学教授(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刘仁文教授)作为庭外辩护人,正在庭下忙着撰写二审无罪辩护词,听到李庄突然认罪,失望的立即起身买了机票返回北京,表现了这位律师的睿智。
二
李案辩护结束后,我和高子程律师一直保持陈默。没有接受国内媒体的采访,我原拟发表的“论打黑”等三论后的各“论”,也没有再发表。其原因,除了一些真正关心我们的领导朋友的提醒外,还因为司法部的通报和两会期间一些领导、包括重庆的、最高法院的领导表态。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司法部既然有了通报,应当有一个起码的尊重;作为一个中共党员,党的高层人士已经这样说,我应当有个起码的组织原则;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李庄案对中国法治的深沉伤害已经够甚,不忍再撕开这个伤疤让这种负面影响继续发酵。忘却吧,暂时忘却,也许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李庄家属多次来信,告诉至今一直见不到李庄,当地一直以“还在侦查”为由阻挠一个在押者正当的会见亲属的权利,我都一直没有去披露和帮助。尽管在各种场合中,有那么多人问“李庄为什么认罪”,有什么交易,有那么多新闻记者、演讲主持者要求谈李庄,我们一直没有去作更多的披露。这些事情真相,到以后再说,或者让李庄自己来说,也许更好。因为现在再去说李庄,让大家老惦记着这事,反而是对李庄不利的。让我们各方都把这件事尽快淡忘,让事件过去,先让李庄早日刑满平安出狱。任何一方都不要掀起新的波澜,也许是最好的。这是我们不想多谈李庄的原因。
三
但是学术界和律师界不安耽。感谢一直有一些“中国的良心”关注着这件事。半年多来,大家都没有停止对这件事的议论。李庄认罪后,悲愤者有之,怒其不争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失望者有之,以此看轻整个中国律师界者有之,大骂者有之,幸灾乐祸者有之。特别是重庆华龙网上那几个小丑的造谣中伤,我们一直视而不见,不去置评。文强案我从来没有去评价他的案件该不该判死刑,只对法官公布日记问题作了简评,华龙网上五毛党假冒我的名义发贴说我反对判文强死刑,在天涯网『法律论坛』上假我之名贴出伪造文章,《陈有西为文强喊冤真是相当的精彩》,然后再对这篇文章进行批判,在跟贴中进行谩骂诅咒。有个叫“深山寻牛屎”的网民在华龙网上更是煞有介事进行"批判",恶意造谣,热闹得不亦乐乎。我也一笑置之,没有精力去同他们口舌进行澄清,让这些小丑尽情去表演。但是,由于二审后我们一直没有说话,好多没有参加旁听、没有看过李案二审录像的学者,也被重庆的一些声音误导,根据这些虚假信息,对我们的辩护、对李庄的人品和行径进行评价。我见到的国内的一些大家和法律学者、著名律师,如思之老先生、
四
下面是关于一些真相的澄清。
第一、
第二、我们申请了休庭,检察院不同意,法庭决定继续开庭。李庄在二审开庭一开始让他陈述时,即说“放弃上诉,撤回一切上诉理由”。高律师和我当即提醒他:“请你表达清楚,如果是撤回上诉,一审自然生效,你是这个意思吗?”李庄随即申明,上诉坚持,不撤回,但撤回所有上诉理由。我当即警告他:“你是一位律师,你知道你当庭认罪的后果,请你慎重考虑后再说。”我们两位律师反复提醒后,李庄表示自己神志清楚,表达明白,没有误解,是真实意思表示。
见李庄这样,我当即向审判长提出休庭申请。我说:“鉴于被告自愿认罪,且撤回所有上诉理由,本案已经无需开庭审理。请法庭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规定》,直接进行诉辩和解,在减轻量刑上进行协商。现申请法庭休庭。”审判长立即停止庭审,征询出庭检察员意见。这时已经准备要唱好这场大戏的检察员不同意休庭,说李庄是否认罪,还要看他今天开庭的表现。法庭于是决定继续开庭。其实开庭不到十分钟李庄认罪,十五分钟左右重庆〈华龙网〉已经即时向全球播报了李庄认罪的简讯,全国律师界震惊。开庭半小时后,由于检察员发问中对李庄刺激过甚,李庄发怒说我是愿意认罪,但是你们不能欺人太甚!拍了笼子围栏,法庭休庭。随后李庄在羁押室要求见我,法警请我到后台后,我当即责问他:“你为什么要认罪?什么原因?!你知道全国有多少律师在关心你?”李庄向我道歉,并说他有原因,现在不好说,九号以后你就知道了。要求我一定配合好庭审,不要发火生气。
恢复开庭后,李庄向法庭道谦和缓气氛,再次说愿意认罪。但到同龚刚模、吴家友质证时,他再次发怒,指斥他们“胡说八道”!并说自己已经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人之间。高子程律师随即向法庭提出进行精神病鉴定。李庄又说没有必要,自己清醒着呢。
因此,瑞
五
下面回答瑞
第一,关于辩护人的独立性。这是在全国法律界和民众中引起很大争论的一个问题。但是法学界、律师界的主流声音,甚至法院系统的评价,都是认为我们做得对,对我们作了高度肯定。辩护权不同于民事代理权,辩护人有独立性。在被告由于各种因素愿意认罪时,辩护律师必须根据自己对事实、证据、法律的了解和理解,向法庭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毫不夸张地说,我们这个案件,对中国刑辩界的示范作用,将是长远的。中国律师普遍存在缺乏独立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律师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在被告认罪时都不会再去坚持无罪辩护。李庄案我和高子程律师、
第二,关于能否拒辩。我曾经在浙江一个刑事法庭上,为五次书面申请被控方控制的关键证人到庭不成,而退庭抗议。我们不是不知道这种权力。但是,李庄案不允许我们这样做。这不是因为怕。重庆法院对我们很尊重,我们即便退庭不辩,当时也不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想这样做。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案件,不单是为了一个李庄,是为了中国律师的基本的权利。因此,我们要利用一切法庭机会,摆事实讲道理。李庄对我们的辩护非常信任,我们有责任履行好应负的职责。
第三,关于能否退庭。律师无法履行自己辩护责任时,确实可以选择退出辩护,甚至当场退庭。一审为了迫使法庭传证人到庭,我们确实想过退庭。我同高律师研究后没有采取这种方式。尽管北京司法局后来出了一个错误的案例不准律师退庭,我们认为这是律师维护自己尊严的最后一个权利。但是这种方式不能烂用。重庆的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权很尊重,他们履行职责的难处我们充分理解。没有必要同法庭作对。二审我们则根本没有这样想过,而是非常积极地参与庭审,充分表达各种信息。恰恰是李庄认罪,我们无罪辩护的强烈反差,让这个诡异的案件最后真相大白。我们没有权力退出这场有重大意义的审判。
六
对
我曾经说过,李庄案正在向各方面发酵。
大家的关注,特别是法学大家的关注,是有好处的,不单是为了李庄,而是为了中国的律师业,为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作为一个律师,我有幸参与了这场法治大戏,也一直对这样长久地关注本案的所有人心存感激。但是,完全公布真相还不到时候。有好几家出版社约稿著书,我也没有应约。让各种版本留在民间,让各种观点充分展示,这是对我们的国家有好处的。我对围绕这个案件展示出来的我们国家法治基础的增长深感欣慰;对可预见的未来,充满信心。有些真相,我不说,以后研究它的人也会明白的。(2010。7。26)
陈光武:失败的辩护?
近期,山东省律协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山东律师刑事研讨会”在济南隆重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
其间,
在谈及李庄的辩护问题时,
此次首
一、李庄认罪是虚假的。
从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和李庄一审的态度看,李庄是不可能真实认罪的,这是大多数法律人的共识。二审当庭宣判后李庄关于认罪是假的,“你们不讲诚信”的呼喊证实了这一点。李庄的两位辩护人均是资深律师,对此更不会“误解”。这从后来陈有西律师的相关文章中也印证了这一点。那么在辩护律师明知自己的当事人的认罪另有隐情的情况下,盲目调整辩护思路,顺从被告人的认罪观点岂不更为荒唐?
二、当庭申请休庭的可行性及后果。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分别叙述。
1、休庭几乎不可能。
李庄案“虽然只判两年半”与其他黑社会分子的量刑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但它确是中国法制史上标志性案件,其原因不必赘述。当时全国上下举目关注,重庆方面亦如临大敌。法庭外记者云集、戒备森严,法院的既定程序几乎是铁定的。如李庄的辩护律师以被告人“认罪”为由申请休庭,被允许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2、申请休庭加重辩护风险。
本人认为,李庄的辩护律师如果真的以被告人突然认罪,需要沟通辩护策略为由申请休庭,不仅不会被法庭采纳,还会增加辩护律师的政治风险。因为一直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实在是法庭求之不得的事情。辩护人申请休庭“沟通”,法庭会认为律师要对被告人“培训”,令其改变有罪供述,再回到拒不认罪的状态。从而怀疑辩护人的动机,会认为辩护人有诱导被告人改变证言,妨害诉讼之嫌。
3、真的休庭了,律师能做什么?
倘若我是以本人“小人之心”度重庆一中院“君子之腹”,那么法院真的同意休庭,让辩护人和被告人进行沟通,结果会怎样?
如果被告人仍“信守承诺”,坚持有罪供述。那么律师只有两条路:继续无罪辩护或者拒绝辩护。前者不仅需要李庄的认可,而结果和现在无异。后者则不堪设想。
万一休庭“沟通后”,李庄又回到“拒不认罪的原点”,辩护人还能走出法庭吗?公然教唆、诱导被告人改变有罪供述,严重妨害诉讼程序,证据比李庄充分得多,情节比李庄严重得多!
三、拒绝辩护,律师亦难咎其责。
总之,本人认为,二审期间,李庄意外认罪,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在短暂的震惊之余,沉着镇定,统揽全局、通盘把握,既没有申请休庭做无谓的纠缠,也没有愤然离去给法庭出难题,而是仍然作无罪辩护继续庭审,既配合法庭顺利走完了程序,又为历史留下了对案件重新认识的空间,实在是资深律师的高明所为、睿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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