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刑期将满 漏罪追诉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
本报记者 邓全伦 发自重庆
一波未平一波再起。
让律师界一年多来牵挂的“李庄案”,再次闯进人们的视线—近日,重庆官方突然宣布,原北京律师李庄有遗漏罪行。
重庆官方的消息称,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
如无新罪,李庄今年6月刑满出狱;但新的指控一旦成立,短期内他难以重获自由。
李庄案突现续集,让全国律师界震动不已,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时代周报获悉,重庆法院成立了专案组,正紧锣密鼓地准备开庭事宜,知情者称一审将在本月内完成。
据李庄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家属与律师的沟通,此案辩护律师团成员已确定,成员包括张思之、陈有西、斯伟江、魏汝久、杨学林等五位国内资深刑辩律师,但目前尚未定出两位出庭律师。
陈有西曾是此前李庄案的代理律师。在他看来,李庄案是一部剧情跌宕的连续剧,眼下开始的第二季注定会比第一季更精彩。
遗罪早被侦查
陈有西
重庆官方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李庄涉嫌的具体罪名当时并未予以披露。
这个消息迅即发酵,掀起了新一轮舆论热潮。随后几天,陈有西的电话几乎被一年多来持续关注李庄案的各方人士打爆。
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大审判”的衍生案。
这就是陈有西所谓的李庄案第一季,其剧情大逆转发生在
“到今日我可以证实一个真相。”陈有西
“李庄在我们二审开庭结束后去会见时,亲口同我和高子程律师说,重庆打黑专案组某高官、检察院的三个人反复做他工作,请他认个罪,大家有个台阶好下,只要他认罪,保证不再公开开庭,保证书面审理,保证判缓刑,8号下判,9号放他出狱。”
陈有西称,重庆专案组在拿到李庄的《认罪书》后,却突然变卦决定开大庭审判。
对于陈有西以上“揭秘”,重庆官方至今没有给予回应。
事实上,针对李庄遗罪的侦查,早在李庄伪证案二审判决之前便已启动。
李庄代理律师魏汝久透露,卷宗显示,
据知情人士透露,去年李庄案二审结束之后,李庄家属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得到的答复却是:案件有新情况,不能安排家属会见,建议聘请律师走法律程序。
随后,李庄之前所在的北京康达律所律师唐新波、田劼被选为李庄代理律师。去年6月初,他们在重庆第二看守所会见了李庄。李庄对他们说,重庆警方已找过他,询问龚刚模案中收取当事人30万元用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一事,重庆市江北公安分局认为此事涉嫌合同诈骗罪。
事涉上海旧案
当天,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汝久和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接受李艳芳委托。李庄案第二季开演。
据了解,李庄所涉漏罪案件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
据
而检察院经过审查,去除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合同诈骗罪”,单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犯罪事实仅保留上海一案。
据悉,这桩发生在上海市徐汇区的旧案。2008年6月
李庄还被指控,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作为该案辩护人,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的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
据时代周报了解,孟英最后被认定挪用资金罪成立,但获刑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杨学林称,李庄对起诉书的指控予以否认,认为所谓他在上海“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证人按照他的授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根本不是事实。
在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提交的证据中,包括徐丽军、苏文龙、王辽、孟玲等人证言。
“按照《公司法》,没有工商变更,这笔款项就不能算投资款,只能算债权。因此,从法律上说,李庄所持的此款为个人借款而不是投资款的法律定性是正确的,徐丽军在法庭上的作证符合真相,并没有引诱伪证。”李庄的辩护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他们将对李庄做无罪辩护。
管辖权异议
在
会见从下午两点半持续到五点半,结束时,两位律师问李庄:“我们有没有向你眨巴眼睛?”李庄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眨!”
此前李庄获刑,事关龚刚模作证称,李庄在会见时眨眼暗示他承认有刑讯逼供。
此前
检方的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魏汝久驳斥称,据他们阅卷和会见得知,
魏汝久认为,这说明李庄被指控的犯罪根本不是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两个小时内发现的,而是早已发现。“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重庆市司法机关故意曲解法律对本案予以管辖,是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魏汝久说,李庄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都在上海市徐汇区,所以,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管辖。
魏还进一步指出,本案刑罚执行地违法,“既不是法定改造场所,也不是漏罪侦查场所,重庆市江北公安局没有侦查管辖权”。
此外,魏汝久认为,重庆司法机关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管辖。
“重庆市原罪一、二审的审判活动已引发全国性的质疑。”魏汝久表示,重庆公安机关这一次的侦查活动,重庆江北区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活动,实质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截至时代周报记者发稿时,重庆法院方面尚未对魏汝久提出的李庄案管辖权异议作出回复。
知情者透露,重庆官方对李庄漏罪的审理十分重视,尽管庭审日期还未最后敲定,但各项准备工作早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最近一段时间,重庆有关方面也一直在关注和搜集网络舆情。
以上人士坦言,李庄案无疑会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本,将继续考验着重庆的司法智慧。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邓全伦
本站声明: “本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治正义,交流执业学习心得。本网内部分文章系来自其他网站,目的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其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望谅解本网未先征求意见,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