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业某某相邻滴水纠纷案
时间:
转自:西祠胡同社区 - 城市生活社区门户
案情简述:
2010年国庆节期间,原告张某某全家在近郊八卦洲休假,10月4号上午接到物业公司打来的电话,说楼下503卫生间顶棚滴水,让回家来看下。
张某某立即赶了回来,来到503室见业先生,并通知物业来现场,物业公司的王师傅很快来到现场,业先生说他家一盆一盆的接漏水,水摸上去滑腻腻的,闻起来有洗澡液的味道,肯定是603室卫生间防水破了。在场的王师傅也认为是这个原因导致,因为滴水处在卫生间的中间。业先生很着急,要物业尽快派人到603施工重做防水。后物业安排了一个姓夏的师傅过来,到原告家重做防水。
夏师傅于6号一早8点就来603原告家,刨开卫生间靠近东侧的地面(约85X
后来查出,是603隔壁的602卫生间热水器漏水到503线管,线管被503装修天花板时的一颗钉子钉破滴水到503室。导致了这次漏水事件。
602室对漏水处理后,503室业先生家终于不滴水了,但603室好好的装修被破坏了。这时503室业先生仅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对603张某某给予了感谢,对603室的损失以工人是你自己请来的,水经过你家墙了,你家就有责任,我对你家现在的情况也很同情等为理由不给予承担。602室则承认他家确实漏水了,但搞不清整个事件,不愿意参加协调处理。
办案经过:
这是发生在律师自己家里的案件。
这也是楼上下邻居间经常发生的滴水纠纷案件。由于解决楼下人家滴水问题需要刨开楼上人家的原有的卫生间装修,同时会给楼上人家生活带来不便,所以,法院里现在大量案子是楼上邻居不配合致楼下邻居N年没法解决漏水问题,不得已而起诉楼上住户,要求楼上业主履行相邻关系人义务配合查找漏水原因和解决问题,但由于要证明漏水原因,需要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且鉴定费用昂贵,所以,最终的解决办法也往往是法院调解,让楼下邻居交押金到楼上人家,或者现在也有许多楼下人家怕麻烦干脆自己出钱来楼上查找原因和解决问题。而这个案子中的原告没有迟疑地为楼下邻居解决问题,并帮助查找漏水原因,发现最终不是自家原因时,却没人肯承担损失了,直让人慨叹世风日下,做人不能太厚道。
但慨叹是没有用的,唯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善良风俗和合法权益。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范都很笼统。作为一名律师,我认定一个标准,那就是法律不可能会要让善良邻居为自己的善良付出代价。曾经在公益律师群里和大家讨论,结论是:作为楼上邻居,是没有任何过错的。602家漏水导致这次滴水事件,但603的损失不是由602直接造成,因此,603不能直接要求602承担损失。603是应503要求,作为相邻义务人配合602寻找漏水原因和解决漏水问题而刨开的卫生间,《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损失。”因此,应由503赔偿603的损失,然后由503向602追偿,602对503构成侵权。
于是我们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起诉503要求其赔偿恢复卫生间至原状的费用及相关损失。
诉至法院后,被告503室业主申请追加602为共同被告,被法院以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为由而拒绝追加。
第一次开庭时,我们发现物业公司某主任被被告503叫来作证人,而我们的证人水电工却不肯来了,而之前我们就知道某主任与503室有关系,水电工则是要依靠物业生存的。为防物业公司某主任虚假作证我们只能以是物业公司判定是603的责任并且是物业公司派来水电工刨挖卫生间的为由将物业公司追加为被告,使某主任的有可能对我们不利的证言变成当事人陈述。但这样,案由也就自然不再是简单的相邻关系纠纷,而跟侵权有关了,法院于是又依职权追加了602为共同被告。
法庭上,由于所有当事方全部到庭,事实很快查清,我们也将法律与情理陈述于庭。602业主当庭表示愿意由他来赔偿603的损失。我们的损失当庭得到了赔偿,但这只是部分达成了起诉的目的,我希望看到一个示范性的判例的目的没能达成。
本案引发的思考:
这个案件,有一定典型性。楼下邻居卫生间滴水,作为楼上邻居,急人所急,毫不迟疑地为他家解决问题和找寻滴水原因,本也是应该。但不管水电工是谁请来的,如果是楼上人家责任,费用由楼上人家承担,如果不是楼上人家责任,则费用由楼下人家出,然后,再由楼下人家向侵权人追偿。本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楼下人家却没有还楼上人家的善良以厚道,让帮助和配合他解决问题的楼上人家反而成了受害人,而原是受害人的楼下邻居自然也就成了被告。
审理结果,再次证明,我们还是应该相信司法,相信法律,相信法庭上能查清事实,相信善良终是能被维护。
但现今社会,确实诚信道德稍缺,处理事情时,还是要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否则,善良虽好,即便最终也能被维护,但至少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甚至是感情上的伤害。当然,更好的是,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可以让人放心地做善良邻居,以维良好邻里伦理。
转载网页链接:http://www.xici.net/#d144813500.htm
本站声明: “本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治正义,交流执业学习心得。本网内部分文章系来自其他网站,目的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其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望谅解本网未先征求意见,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