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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醉驾入刑"第1人被判拘役3个月罚金2千元

 

成都"醉驾入刑"1人被判拘役3个月罚金2千元

 

2011-05-13   来源: 成都全搜索   编辑: 史建婷

 

成都首例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今日在都江堰法院开审。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陈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其拘役3个月,判处罚金2千元。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崔燃)513报道 今日上午10点,成都首例危险驾驶罪公诉在都江堰法院开审。被提起公诉的是53夜发生在都江堰的一起醉驾案件:被告人陈伟与亲友在都江堰市南桥附近的夜啤酒长廊饮酒后驾驶川AU086E北京现代轿车在幸福路“三柏洞”倒车时被交警挡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庭审现场直击:

    10:35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其拘役3个月,判处罚金2千元。(完)

    10:27  被告人陈伟作最后陈述,他通过这个事件提醒广大驾驶员“喝酒不要开车,开车不要喝酒。”

    10:25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比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10:17  公诉方举证完毕,被告人陈伟无异议。

    10:10  都江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00  被告人陈伟,男,1987316出生,201154因妨碍公务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59日向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201153日晚,被告人陈伟与亲友在都江堰市南桥附近的夜啤酒长廊饮酒后驾驶川AU086E北京现代轿车在幸福路“三柏洞”倒车时被交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陈伟血液乙醇浓度为104.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车。

  母亲到现场旁听

  陈伟:绝对不会再酒后驾车

  陈伟母亲张阿姨特意从重庆赶赴庭审现场旁听。她告诉记者,陈伟平日里十分老实,也从未在她面前过度饮酒,她很久没有见过儿子,十分想念,没想到此次相见却是在法庭之上。

  “太不值得了。”性格内向的张阿姨只知道儿子平时经常跑车,并不知道儿子在做怎样的“活路”。据记者了解,开车是陈伟的主要收入来源。此次入刑后,他将被吊销五年驾照。陈伟表示,虽然三个月的拘役很快就会过去,但醉酒驾驶对自己生活带来的影响将十分长远。

  “我以后绝对不会再酒后驾车了。”陈伟一再表达自己的悔过之情,“但你已经不能再开车了(五年内)……”当有记者这样反问时,陈伟陷入了沉默,失去了赚钱的工具,或许他也不知道,今后将如何是从。

  庭审量刑并未测算醉酒驾驶严重程度

  从轻处罚因认罪态度好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于5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所以他认为,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本次成都首例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中,并未依照上述意见对该案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测算。从轻处罚的前提主要参考的是陈伟认罪态度较好这一情节,判决当中并未明确提出将醉酒驾驶的严重程度作为量刑标准。由于本案尚未执行,庭审法官并未接受媒体采访,对于审判结果尚无官方解释。

 

网页链接:http://quyu.news.chengdu.cn/content/2011-05/13/content_710963.htm?node=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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