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严格根据《决定》的要求,在和系统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鉴定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健全管理机制,规范鉴定活动。
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
三、过渡期间,司法部将根据《决定》尽快修改制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怀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新修订的两个规章的规定,于
四、过渡期间、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因现有规模、布局、类别难以满足社会对司法鉴定需求而需要新核准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人员的,其核准从事的鉴定业务范围,必须属于《决定》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其准入条件按照《决定》和修改后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怀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五、过渡期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各项鉴定业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司法鉴定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依法规范开展鉴定服务,继续执行各地现行的做法和标准,但应停止向有关部门申报新的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决定》的要求,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维护好过渡期间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
六、各有关部门对《决定》实施的准备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中央有关部门将在充分调研、协调一致的基础上,陆续制定出台实施《决定》的配套法规和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步调一致,严格执行统一部署及相关规定,不得各自为政。
七、过渡期间,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贯彻执行《决定》的信息反馈制度,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和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以便统一研究,协调解决,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确保实施《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