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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报除名员工缘何侵权

 

单位登报除名员工缘何侵权

 

时间:04-12  09   作者: 冯其江汪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单位登报除名“跳槽”员工原本无可厚非,但在报上登载有损员工名誉的字样,公司和报社将承担共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2003年8月11日,安徽省芜湖市家佳旅行社职工秦珍向旅行社口头提出辞职,在交付客户名单、办公室钥匙,并领取了单位8月份工资后,秦珍离开家佳旅行社,到当地寰宇旅行社上班。此后,家佳旅行社发现,自己原本委托秦珍洽谈的客户竟然成为寰宇旅行社的客户,家佳旅行社认为秦珍泄露了本公司商业秘密。

2003年8月15日,家佳旅行社将秦珍及寰宇旅行社告上法庭,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定:秦珍向寰宇旅行社泄露家佳旅行社的商业秘密,给家佳旅行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构成侵权,判决寰宇旅行社、秦珍共同赔偿家佳旅行社经济损失5000元。

正值该侵犯商业秘密案诉讼期间,家佳旅行社于2003年9月2日,在当地晚报上刊发了一则《通告》。该《通告》称:我单位职工秦珍因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谋取私利,职业道德败坏,造成极坏影响。经研究决定将秦珍正式除名,自即日起,此人一切行为与我单位无关。

秦珍从朋友那里听说该《通告》后,认为《通告》使用了污辱性语言,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遂于2003年9月25日,以家佳旅行社刊发《通告》侵犯自己名誉权,而当地晚报社未履行监督把关义务,放任家佳旅行社刊发该《通告》,也构成侵权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家佳旅行社与晚报社在晚报上联合刊登道歉声明,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业务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而家佳旅行社的“除名通告”上“职业道德败坏”等字样,严重损害了原告秦珍的名誉。而发布通告的晚报社作为大众媒体,本应对其刊发的稿件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名誉的内容予以必要的审查,鉴于其疏忽审查的过错,晚报社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家佳旅行社与晚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联名在当地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家佳旅行社一次性赔偿秦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芜湖市中院近日书面裁定准予撤诉。

公民的名誉通常指社会对一个公民品德、才干、资历、身份、生活作风及其他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尊重他人名誉权,要求对他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实事求是,不得传播谣言、散布不真实的情况,或者采用不当言辞对他人任意进行否定性的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本案中,尽管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事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属实,但有关争议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予以表达和救济。即使家佳旅行社必须采取除名公告方式,其内容也应仅限于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关的事宜,而不能对他人人格进行诋毁,《通告》中“职业道德败坏”字样,确实已给秦珍造成了广泛的负面影响,因此,刊登《通告》的家佳旅行社及当地晚报社已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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