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