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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10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