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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

 

一、罪名:

【文件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1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摘录内容】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二、刑法:

【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发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摘录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司法解释:

 

 

四、学理解释: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这玉权是国家存在、发展和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基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是国家的根本,是保证国家安全的关键。

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勾结外国的行为,即行为人以各种方式与外国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这是手段行为。勾结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暗中接触,信电往来等等。这里的外国是指外国的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另外,根据刑法典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与境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也以本罪论处。二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与外国签订卖国条约,出卖国家利益,勾结外国敌对势力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组织傀儡政府等等。但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而且不论是处于暗中策划、秘密接触的预谋阶段,还是将计划付诸实施,都成立本罪既遂。

3、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在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大政治影响的人。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如非法政党、非法组织的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二)背叛国家罪的认定和处罚

1、背叛国家罪的认定

1)背叛国家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并非所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都构成本罪,有些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危害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投敌叛变行为,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行为等,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背叛国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论是暗中策划、秘密接触的预谋行为,还是将计划予以实施的实行行为。

3)背叛国家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敌叛变,颠覆国家政权等,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2、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102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