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仅凭口供定罪的冤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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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在本案中毫无司法意义,公、检、法机关仅以无辜者的口供作出有罪的认定和判决,最终酿成冤案。
本案折射出的法律思考是一起冤案的形成在一些地区竟能如此轻而易举,哪怕是稍有法律常识的普通公民也不会如此草率。本案从现象上看是违法办案,但执法人员缺乏基本法律素质和思维也许是造成这起错案的原因。学习法律方能使用法律,把法律的内涵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方能正确地运用法律,这是司法人员的职业底线,也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良民变成偷车贼
“罗玉明还分别于1999年10月底、
本案再审判决罗玉明无罪后的
颜思容得知儿子情况后,心急火燎地赶到派出所问个究竟。派出所称:罗玉明1999年在福建参与摩托车系列盗窃案,被福建省武夷山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通缉的逃犯,现已将他抓获。
糊里糊涂进班房
采访中罗玉明回忆:“在派出所里,一个不知姓名的民警大吼,你老实交代在福建偷车的事。我没有去过福建,更没有偷过车,就说没有。过了一会儿,这位民警又说,你的一个朋友给我打了电话,他让我告诉你承认了就没事,如不承认把你抓到福建去,连父母都看不到了。当时我怕他们打我就承认了。”
“我被福建警方带到武夷山市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曾说:你不承认偷车的事就别想出去。”
罗玉明说:“我只读过几年书,很多字不认识也不会写,以前从来不晓得法律也不晓得承认了会有什么后果,更不晓得要坐牢。他们怎么将我弄成了盗窃摩托车的罪犯我至今都搞不懂。”
罗玉明的父亲罗昭全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得知儿子被抓到福建关押,便找当地派出所要人,有民警给他指路:向武夷山市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申诉。罗昭全以前听说过有检察院、法院,但这些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他不知道,也不知门朝哪方开。于是他就照着民警说的方法,找人写了申诉材料寄过去。
同一天,罗家还收到了一张以罗玉明名义寄的明信片。明信片中说他在里面很好,但要家里寄过冬的衣服、被子、袜子、日用品……罗昭全说:“儿子写不出这么好的字。”
时隔不久,罗家又收到了武夷山市司法机关寄来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告知对象均为罗玉明。“我们对这些不懂,只想早点把儿子弄回来,怎么弄呢?没有办法。”罗昭全无奈地说。
法院判决后,罗家认为根本没去过福建的儿子冤,便四处托人想办法。
2006年3月,石角镇一个退休司法干部给他支招:去找綦江县城的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吴登其律师帮忙。律师质疑法院证据
律师吴登其告诉记者,1999年案发时罗玉明17岁,其因智力问题活动半径仅限于石角镇范围。我通过綦江警方的户籍资料调查,得知整个綦江县有100多个叫罗玉明的,仅石角镇就有46位。我觉得从本案的各种疑点分析,罗玉明一案存在诸多问题。
吴登其称,罗玉明见到其父后面无表情、目光呆滞,像见到陌生人一样不搭话。当时他真的感觉到罗玉明确实和常人有不同的地方。随后在询问罗玉明时,他表示从没到过福建,不知被盗的摩托车放在何处,盗窃后如何骑走,更不用说偷过摩托车了。
通过调查,律师认为该案存在重大疑点,应提起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再审。当天,罗玉明在申诉状上签了字。
吴登其律师认为,本案关键证人是判决书中认定罗玉明从事盗窃行为时的同伙陈勇。
2006年5月,吴登其在重庆潼南县找到陈勇。律师调查时要求陈勇辨认罗玉明的照片,陈勇当即表示不认识照片上的人,也没一同在福建盗窃摩托车。这个罗玉明不是那个罗玉明。
陈勇称,“那个罗玉明是我在福建省邵武市一次老乡聚会上认识的,听说他是建筑工地上的钢筋工。我看他说话、喝酒都比较痛快,便动员他一起盗窃摩托车……”
随后,吴登其律师在监狱再次会见罗玉明。当他拿出陈勇的照片让罗玉明辨认,罗玉明称不认识这个人,也不晓得他的名字。
吴律师认为,罗玉明一案原判决书确认的事实部分,只有陈勇简单供述他与一个叫罗玉明的打工者进行盗窃,但没有罗玉明的基本情况、身体特征;没有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认识罗玉明;没有共同盗窃的情节……公安机关确认罗玉明为嫌疑人存在重大疏漏。
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原审判决中仅有罗玉明本人的供述,是一个孤证,法院仅凭未经查实的孤证定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罗玉明无罪
1.陈勇在2000年归案后的笔录记载,同案人“小罗”是重庆市綦江县人,二十四五岁,
2.邵武市公安局本案档案记载:罗玉明,24岁,身高
3.陈勇辨认了12张照片,其中编号7为申诉人罗玉明,但陈勇称没有和他一起作案的同案人“小罗”。
出庭监督此案的武夷山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罗玉明就是陈勇供述的小罗。检察机关建议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法庭认为,陈勇供述的同伙小罗与申诉人罗玉明不是同一人。虽然罗玉明在原审中承认盗车行为,但再审证实罗玉明的年龄、身高特征与小罗存在差异。罗玉明申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的盗窃罪名不成立,罗玉明无罪,当庭释放。(记者李国实习生罗陶莎)
转自:新华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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