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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刑事诉讼法出现了“进一步退两步”的现象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个举措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来说是一个飞跃式的进步,几乎接近了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在实践中,为了防止律师妨碍侦查,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十八条,防止律师引诱证人做伪证。相应的,刑法增加了第三百零六条。于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状况,就出现了较之新法颁布前进一步退两步的现实情况。
刑事诉讼法的四大问题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提出刑诉法的四大问题:第一个是刑讯逼供问题;第二个是超期羁押;第三个是律师权益保障问题;第四个是在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刑诉法实施以来,大量的问题产生而且解决不了。中国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进程,出现了“瓶颈效应”,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刻。但是今天的司法体制不改,刑诉法的再修改将步履维艰。
中国要构建三审终审制?
据陈瑞华教授透漏,从去年五月中共中央成立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来,去年下半年一度出现了司法改革的高潮。当时讨论的热点是要不要构建三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要不要在全国设六所分院,是否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等。
但陈瑞华教授同时指出,中国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度存在很大问题,第一审,名存实亡!摘要式宣读案卷笔录,证人不出庭,同案被告人不出庭,被害人不出庭。二审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开庭,会见被告,提讯一下,阅阅卷,就解决了!整个审判只是对侦查的一种延续和确认,公检法彻底走向利益共同体,这种情况下能搞什么再审制度改革?如果第一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部审查,把大量的冤假错案拖到二审,二审不开庭再拖到再审,怎么修改再审制度也没用。全世界的再审都是例外,不可能成为一般的程序。
司法公正应该有最低的公正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博士指出,在中国目前没有法律真正有效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我们怎么办?从世界范围看,司法公正应该有最低的公正标准,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就是衡量这个标准的依据。试举一例,九八年十月,我们加入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其规定“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和“不得强迫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等基本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却规定“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我们怎样修改刑事诉讼法
冀祥德博士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三个原则:
首先,要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上动手术。增加三个基本原则:程序优先原则;控辩平等原则,表现为控辩双方诉讼地位、手段上的平等;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
其次,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比如无罪推定原则,我们的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法院的审判权问题。修改司法独立原则,实现法官与审判组织的独立。修改程序公开原则,不仅是审判程序的公开,侦查、起诉、执行程序都需要公开,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第三个方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首当其冲要修改辩护制度。我们所说的“五难”其实是辩护难,中国律师的处境现在就像冰天雪地里的行车人,既想达到目标,又要注意黑暗道路上的冰雪和沟壑,处境可想而知。这是中国辩护律师的生动写照。其次修改证据制度,以及若干程序,如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程序、羁押制度、一审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制体系
陈瑞华教授说,我们在研究中国问题的时候千万不要动辄“引进”“移植”,要研究中国的问题,不是在书斋里研究,所以说法律研究,就是要研究活的法律,书本上的规则无法根本解决实践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到底适合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本质问题是从七十年代就开始的法制现代化运动进步甚微,而传统的潜规则一直在发挥作用。盲目的引进和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制体系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发起并承办。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主持本次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近千名师生和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院校学生参加了研讨会。
中国律师网记者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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