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论输赢,你都要为律师费“买单”。但在湖北武汉青山区一审判决的一起案子中,讨要贷款的银行却让对方出了律师费。怎么回事?原来,在借款之前,借贷双方约定了“律师费转付”:若因借款人违约而法庭相见,借款人要承担债主的律师费。
2001年6月份,包键(化名)向中国民生银行青山支行借款7万元,去年6月份到期后,包某还有5万元没还,银行多次催款,包键均称过几天一定还。今年8月20日,青山支行将包键告上法庭。
借款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因包键违约,银行需上法院讨要的,包键应承担银行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讨债的其他费用。这就是双方约定的“律师费转付”条款。按此条款,法院判令包键限期还款,承担诉讼费用,同时为银行出2657元的律师费。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伍怡律师认为,“律师费转付”可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减轻维权者的维权成本,也有利于培育社会信用。诉讼双方的律师费用都由败诉方来承担,在法律上被称为律师费转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是比较成熟的诉讼原则。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我国内地虽然没有该原则,但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条款,就可以让败诉的被告为你出律师费。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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