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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个人借债 法院为何判我归还

问:我和丈夫是大学同学,毕业工作没多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丈夫花钱大手大脚,从不精打细算。结婚四年,没有一点积蓄,为此,我和丈夫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夫妻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用品由双方以各自收入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为个人目的所借债务以自己的收入进行偿还。丈夫单位效益不好,当月工资除去家庭正常开支后所剩无几,由于收入太少,花销太多,他就私下借了单位同事赵某5000元去炒股,初战告捷,赚了2倍的利润,他认为自己具有炒股天赋,便胆大起来,又向张某借了2万元。不久股市行情一落千丈,结果赔了个精光。今年5月份,张某要买房子,催我丈夫还钱,丈夫实在没钱还,被张某告上了法院。法官动员我协助丈夫还债,我不肯。我拿出了和丈夫的书面约定,但法院依旧判我还钱,我弄不明白,我们早已约定个人债务以自己的收入进行偿还,法院为何还要用我个人的存款先行还钱?难道我们的约定无效吗?

读者:女士

女士: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此条规定,你和丈夫就你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以及个人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又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此款规定,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须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2、夫或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有债务;3、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如果债权人对其夫妻双方的约定并不知情,而借债的夫或妻一方亦未告知债权人该项约定的,当然就不能对外产生效力。只有经过公示,第三人知悉后,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分析,你和你丈夫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你们夫妻之间相互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你丈夫借张某的钱去炒股虽属个人债务,但由于张某不知道你们夫妇对婚后财产的约定,你们夫妻双方也均未向他明示。因此,你们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人张某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故法院判你先行偿还赵某的钱于法有据。